大悟縣人民檢察院“全鏈條”履職促一盜採河砂案依法處理到位

大悟縣人民檢察院“全鏈條”履職促一盜採河砂案依法處理到位

近日,經大悟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劉某某非法採礦案一審判決,縣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全部採納,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這一案件從線索發現、“兩法銜接”、監督立案到批捕、起訴、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縣人民檢察院全面履行各項檢察職能,有力打擊了破壞自然資源的犯罪行為,有效促進了生態環境恢復。

發現線索,發出移送建議。2019年3月28日,大悟縣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在例行查看“兩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時,發現縣水利和湖泊局錄入的一起行政執法案件涉嫌犯罪,通過進一步查閱行政執法案卷發現,行政執法相對人劉某某在禁採期開採河砂,數量較大,涉嫌非法採礦罪。遂向縣水利和湖泊局發出《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議該局向縣公安局移送案件。

依法履職,監督公安立案。縣水利和湖泊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後,縣公安局以縣水利和湖泊局所收集證據過於簡單為由,不予立案。4月24日,大悟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縣公安局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縣公安局於12天后立案偵查,並於當日將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刑事拘留。

嚴格審查,依法批准逮捕。2019年5月13日,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經檢察官依法審查認定,2019年2月6日至9日,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為採砂牟利,未經大悟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僱請人員駕駛車輛、操作機械從澴河河堤被損毀處進入河道,非法進行採砂作業。經武漢永業賽博能規劃勘測有限公司現場測量,其盜採河砂砂石量為1828.3立方米,經大悟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河砂價值19.0143萬元。犯罪嫌疑人劉某某涉嫌非法採礦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逮捕條件,決定依法批准逮捕劉某某。

刑民同步,守護公共利益。大悟縣人民檢察院刑事犯罪檢察部檢察官在履行審查起訴職責中認為,劉某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經許可,在禁採區、禁採期內採砂,情節嚴重,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生態恢復責任,遂將公益訴訟線索移送公益訴訟檢察部。經檢察長決定,由公益訴訟檢察部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並配合出庭公訴。庭審過程中,檢察機關提出,劉某某應在一定限期內,對遭破壞的河道生態環境和河堤採取修復治理措施,使被損害的河道生態環境和河堤恢復到被破壞之前的狀態,並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道歉。

法院判決,支持訴訟請求。10月14日,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劉某某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1828.3立方米河砂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支持檢察機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如今判決已生效,澴河河道原被破壞的河堤得到恢復,罰金已執行到位,其餘部分正在執行過程中,大悟縣人民檢察院將持續跟進監督,確保執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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