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格判處!“徐玉玉案”入選最高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典型案例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發布十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典型案例。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引發各界廣泛關注的“徐玉玉案”入選。

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陳某輝等7人交叉結夥,通過網絡購買學生信息和公民購房信息。他們分別在江西省九江市、新餘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海南省海口市等地租賃房屋作為詐騙場所,分別冒充教育局、財政局、房產局的工作人員,以發放貧困學生助學金、購房補貼為名,將高考學生為主要詐騙對象,撥打詐騙電話2.3萬餘次,騙取他人錢款共計56萬餘元,並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

山東高考考生徐玉玉因家中籌措的9000餘元學費被詐騙,悲憤之下引發猝死,輿論反應強烈,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的打擊問題再次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本案由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輝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成電信詐騙犯罪團伙,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虛構事實,撥打電話騙取他人錢款,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陳某輝還以非法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又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陳某輝在江西省九江市、新餘市的詐騙犯罪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主犯。陳某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在校學生錢款,並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酌情從重處罰。

據此,法院以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陳某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鄭某鋒、黃某春等人十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據介紹,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2016年12月,“兩高一部”共同制定出臺了《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對詐騙造成被害人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詐騙在校學生財物的,要酌情從重處罰。本案是適用《意見》審理的第一例大要案,在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前提下,對被告人陳某輝頂格判處,充分體現了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依法從嚴懲處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羅國良介紹,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在不斷的變種過程中,呈現出引發次生危害後果的情形日漸突出;犯罪有組織化、“產業化”色彩濃厚;催生大量黑灰色產業鏈;犯罪手段演變快,騙術更具迷惑性;利用微信、QQ等即時聊天工具實施的詐騙越來越多等一些新的特徵。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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