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是否屬於 夫妻共同財產

[案情]李某與妻子王某是夫妻關係,兩人由於感情破裂,李某訴訟至法院,請求離婚。王某要求分割李某名下的住房公積金3.2萬餘元,認為這筆錢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割,但李某卻不認同,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沒有明確住房公積金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審理後認定住房公積金3.2萬餘元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

[評析]該案主要涉及住房公積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丈夫李某認為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屬於個人財產,且根據《婚姻法》(2001修正)的規定,沒有明確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妻子王某卻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認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因此,3.2萬餘元住房公積金的存儲餘額雖然是在丈夫李某的個人賬戶內,但不等於就是他的個人財產,而是李某與王某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當分割。胥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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