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城鄉居民“兩病”患者門診用藥不設起付線,實行限額管理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張瞧通訊員高向濤

“患有高血壓、糖尿病(以下簡稱‘兩病’),以前只能通過申報慢性病通過後或住院報銷,才能少花些醫藥費。新政出臺後,鄭州患有‘兩病’的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在買藥上所花的錢可以進一步減少啦!這可是個好消息!”鄭州市民鄭先生說。

11月19日,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從鄭州市醫療保障局獲悉,該局會同財政局、衛健委、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發了《關於鄭州市完善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保障工作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按照《辦法》新規,城鄉居民“兩病”患者門診用藥不設起付線,實行限額管理。一個年度內,“兩病”患者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用藥費用月統籌基金限額標準為40元。政策範圍內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門診用藥”定點醫療機構類別分別為二類50%、一類55%、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村衛生室(站、所)60%。

為“兩病”患者門診用藥“減負”

《辦法》明確,新政保障對象為參加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並足額繳納居民醫保費的,經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一類、二類定點醫療機構規範診斷,確診為“兩病”且需採取藥物治療但未達到居民醫保門診規定病種高血壓(伴靶器官損害)、伴嚴重併發症的糖尿病及重特大疾病門診病種I型糖尿病鑑定標準的“兩病”患者。藥品範圍為國家新版醫保藥品目錄中的“兩病”患者門診降血壓或降血糖的藥物。

為最大限度方便患者,“兩病”患者門診用藥實行醫療機構定點管理,可選擇一家兩病“門診用藥”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門診治療。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可變更一次,需要更換“門診用藥”定點醫療機構的,由本人或者委託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後,方可更換。

鄭州市市本級(含市轄區)參保居民“門診用藥”定點單位為二類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各縣(市)參保居民“門診用藥”定點單位為一類、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村衛生室(站、所)定點醫療機構。

城鄉居民“兩病”患者門診用藥不設起付線,實行限額管理。一個年度內,“兩病”患者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用藥費用月統籌基金限額標準為40元(高血壓合併糖尿病/糖尿病合併高血壓患者年度累計報銷額度不重複計算)。政策範圍內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門診用藥”定點醫療機構類別分別為:二類50%、一類55%、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村衛生室(站、所)60%。

門診規定病種、重特大疾病門診病種不可享受雙重待遇

《辦法》規定,“兩病”患者門診用藥費用由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的,由“門診用藥”定點醫療機構記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兩個月與“門診用藥”定點醫療機構結算一次;屬於患者個人負擔的費用,由本人與“門診用藥”定點醫療機構結清。

需要注意的是,《辦法》要求,本辦法實施前已通過鑑定的高血壓(伴靶器官損害)、伴嚴重併發症的糖尿病和I型糖尿病患者,繼續享受門診規定病種、重特大疾病門診病種待遇,不享受“兩病”患者門診用藥保障待遇。

“我關心的是,由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的‘兩病’患者相應病種的門診用藥費用,是否會計入居民醫保門診統籌年度限額?”鄭州市民許先生問,“不會!”鄭州市醫療保障局的工作人員表示,而且“兩病”患者相應病種的門診用藥政策範圍內合規費用,也不計入大病保險和困難群眾補充醫療保險的個人負擔費用。此外,由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的“兩病”患者相應病種的門診用藥費用,同樣不計入住院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延伸

病情穩定,一次可開3個月相關藥品

“兩病”患者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一類、二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經診斷需採取藥物治療的,患者在診斷醫療機構填寫“兩病”登記表,選一家固定“門診用藥”定點醫療機構,診斷醫療機構每月會將符合條件的“兩病”患者彙總表報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負責在醫保信息系統中對“兩病”患者進行疾病類別標示。

待遇如何享受?參保居民持“兩病”登記表,在選擇的“門診用藥”定點醫療機構辦理“兩病”門診登記建檔,“門診用藥”定點醫療機構將登記表留存。“兩病”患者自建檔次月起開始享受“兩病”門診醫保待遇。

2019年12月31日前符合申報條件的“兩病”患者,在“門診用藥”定點醫療機構建檔後,可當月享受“兩病”門診用藥醫保報銷待遇,統籌基金支付月限額標準為40元。

《辦法》指出,為推進“兩病”患者門診用藥長期處方制度,對病情相對穩定的患者,一個自然年度內一次處方量可以延長至3個月,保障患者用藥需求。

長期在外務工、異地居住的“兩病”患者門診用藥如何保障?

這個問題《辦法》也能解決!長期在外務工、異地居住的鄭州市參保居民,經居住地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診斷需採取藥物治療的“兩病”患者,憑居住地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報戶籍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可選擇本人異地就醫定點醫療機構中固定一家進行門診治療),錄入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參保居民在居住地本人選定的一家“門診用藥”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先由個人墊付醫療費用,再回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核報銷。其門診用藥費用每年報銷一次,報銷的有效期為門診就醫費用發生的第二個年度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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