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俊剛:成都中院支持知假打假 職業打假人獲十倍賠償

濫用食品添加劑是我國食品安全的突出問題。涉案茶葉濫用添加劑人工色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成都中院二審判決駁回生產者以消費者知假職業打假者為由的抗辯,認定食品濫用添加劑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判決支持懲罰性十倍賠償11萬元。

範俊剛:成都中院支持知假打假 職業打假人獲十倍賠償

案情

消費者在京東商城網購金駿眉茶葉禮盒價值11358元;消費者將所購產品送檢,檢測結果顯示茶葉中含有檸檬黃。檸檬黃系食品添加劑人工合成色素,依照標準合理使用不致產生危害,但一旦超範圍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則對人體具有一定的危害。

起訴後,一審法院組織司法鑑定,雙方當事人共同選擇了鑑定機構由法院委託鑑定機構檢測,檢驗結果為送樣樣品檸檬黃含量為120mg/kg。

法院查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關於檸檬黃及其鋁色澱(功能著色劑)的允許使用品種不包含茶葉;法院認定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支持消費者十倍賠償;

一審判決認定,涉案食品添加檸檬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以食品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等同於不符合食品安全為由,駁回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產品添加了檸檬黃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GB2760-2014,但並不等於案涉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檸檬黃本身屬於食品添加劑,在最大使用量限定範圍內可以添加在食物中,可以被人體食用。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GB2760-2014中的附表,檸檬黃在果醬中的最大使用量為0.5g/kg,在麵糊、果粉、煎炸粉中的最大使用量為0.3g/kg,說明在某些食品中檸檬黃作為食品添加劑的最大使用量為300mg/kg、500mg。

據此,一審判決認為本案茶葉中含有的檸檬黃含量在前述其它食品限量之內,並且茶葉每日食用量較小,人體通過茶葉攝入檸檬黃的量更是有限,故一審法院認為案涉產品添加檸檬黃不影響食品安全。並且,消費者沒有向一審法院指明或證明該案涉食品添加檸檬黃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實質危害,故對其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後消費者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

成都中院二審判決,食品超範圍添加檸檬黃,存在食品安全風險,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支持十倍懲罰性賠償。

二審法院判決認為:

範俊剛:成都中院支持知假打假 職業打假人獲十倍賠償

茶葉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存在食品安全風險。

二審法院認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接受社會監督,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CB2760-2014,表A.1關於檸檬黃及其鋁色澱(功能著色劑)的允許使用品種未包含茶葉

本案中,國家茶葉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合成著色劑的測定》(GB5009.3-201)對案涉茶葉是否含有檸檬黃及其具體含量進行鑑定,化驗結果為送檢樣品檸檬黃含量為120mg/kg,因此案涉茶葉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682760-2014)。

食品添加劑有嚴格的使用原則、使用範圍、最大使用量,如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使用。

武夷山公司作為茶葉生產經營者,超範圍添加檸檬黃,應當就其案涉茶葉中添加檸檬黃的行為符合食品安全承擔舉證責任,但武夷山公司未提供相應的安全評估依據,僅以其他食品中可以添加一定含量的檸檬黃為由,推定在案涉茶葉中可以添加一定量的檸檬黃,證據不足。因此案涉茶葉存在食品安全風險,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以消費者知假打假、職業打假為由的抗辯,不予支持。

訴訟中,武夷山公司以消費者購買產品系職業打假者不屬於《食品安全法》保護的消費者

對此,二審法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銷售者以明知食品藥品存在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武夷山公司以消費者系職業打假者為由,請求不予支持消費者訴訟請求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為此,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撤銷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區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13476號民事判決;由被上訴人武夷山本韻茶業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上訴人貨款損失11385元,上訴人退回被上訴人武夷山本韻茶業有限公司金駿眉茶葉禮盒210盒,並支付賠償金113850元。一審案件受理費1402元、鑑定費3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805元,由武夷山公司本韻茶業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意義

制裁違法生產經營,打擊人人痛斥的染色食品,折射我國懲罰性賠償的法治威懾,以個案實現法律的立法價值目標。

食品添加劑已成我國食品安全的突出問題,案涉食品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人工合成色素檸檬黃,食品添加劑有嚴格的使用原則、使用範圍、最大使用量,如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使用。因此案涉茶葉存在食品安全風險,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其次,對於食品企業以知假買假者,職業打假為由的抗辯,以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食品藥品司法解釋有關規定明確,知假買假不影響消費者十倍賠償的權益。

範俊剛:成都中院支持知假打假 職業打假人獲十倍賠償

再則,涉案食品屬於典型的濫用食品添加劑,屬於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標準,屬於典型的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食品,違法者以消費者為由的抗辯理由顯然不能得到支持;由此可見,法院判令生產者十倍賠償具有典型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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