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澳門11月18日電(記者郭鑫)澳門特區法律《限制提供塑膠袋》18日起正式生效,法律明確除兩種豁免情況外,商戶在零售行為中須對每個塑料袋收取1澳門元費用,不得免費提供。
這兩種豁免情況包括未事先包裝的食品或藥品,或機場特定區域出售的商品。
在法律生效前,澳門特區政府環境保護局持續進行廣泛的普法宣傳,包括到不同區域進行落區宣傳,舉辦面向政府部門、業界和民眾的介紹會,到多個學校舉行以減塑為主題的講座,與旅遊局等部門在各出入境口岸和旅遊熱點地區向遊客宣傳等。
特區政府希望,通過實施法律營造社會上的減塑氛圍,法律的重點並非收費或處罰,而是希望減少塑料袋的濫用,呼籲市民減少使用塑料袋並自備購物袋,商戶在有需要時建議只提供合適數量和尺寸的塑料袋,共同實踐減塑行為。
今年8月,澳門特區立法會細則性通過《限制提供塑膠袋》法案,法案規定除少數特定商品和購物場所外,所有零售行為中不得免費提供塑料袋,違者每個塑料袋罰款1000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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