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有多大區別

一文看懂“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有多大區別

大家好,我是保典君,今天分享一條重要的保險知識:

“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有什麼區別

因為這兩個詞幾乎總是同時出現,以至於很多人誤以為它們是相對立的概念,非此即彼。

提醒大家一下,前幾年確實是這樣,不過現在你的知識庫要更新一下了。

“法定”其實是保險公司在業務中自創的名詞,在我國法律條文中是找不到的。所以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如果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填寫了“法定”,會被司法界視作是沒有約定受益人。

在這種情況下,保險賠償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來處理:如果被保險人生前欠債,那麼按照《繼承法》規定,身故保險金會被依法要求用於清償生前債務,也就無法起到保險的避債作用。

201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開始施行,第九條規定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這種情況下,受益人被視為是明確的,賠償金將按照《繼承法》平分給法定繼承人,也就不再作為遺產先償還被保險人的生前債務了。

於是很多人就問了:既然賠償金無論如何都會進到自家人口袋,那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還有什麼區別呢?

有!

被保險人購買人壽保險的初衷,是維持家庭經濟基礎的穩固。

換句話說,就是自己不在了,也要讓配偶和孩子有錢花。

但是,如果保險合同受益人填了“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似乎會偏離這一初衷——

假如保險公司因小A身故賠付100萬元,受益人為“法定”,按照《繼承法》,法定繼承人的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那麼妻子、孩子、父母將平分100萬,各得33.3萬元。小A的妻兒將會得到66.6萬元生活費用。

萬一小A的妻子也一起發生了事故,那麼受益人就只剩孩子和爺爺奶奶,雙方平分賠償金,小A的孩子只能得到50萬元。

如果小A投保時選擇指定受益人,按照45%、45%、10%的比例給妻子、孩子、父母分配賠償金,就可以兼顧照顧父母和保證自己的小家庭經濟穩定。

如果被保險人身故,“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的理賠過程是不同的。

指定受益人只需要提交受益人身份證明材料就可以了。

法定繼承人如果想要申領保險金,則不僅需要去公安機關開具自己與被保險人在法律上的關係證明、保險金分割方案書面文件、保險金領取聲明等,而且還需要全部的受益人進行書面確認

。理賠的過程會相當地麻煩,而且理賠的速度也會比較慢。

所以我們對投保人的建議是:

能指定就別法定。

現在互聯網上銷售的許多保險都無法指定受益人,特別是一些性價比很高的意外險,受益人只能選擇“法定”,為什麼呢?

很簡單,保險公司是為了規避道德風險。

近些年隨著保險市場的崛起,騙保越來越常見,惡劣程度也不斷升級。意外險作為槓桿最高的險種,成了騙保分子的首選。

保險公司默認“法定受益人”可以分散保險賠償金的流向,增加理賠難度,也就有充足的時間進行核查,排除騙保可能。

其實,如果單純按照《保險法》的解釋,死亡保險的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險人任意指定。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大多數保險公司為了防範道德風險,只允許指定父母、配偶、子女為受益人。

購買保險是相當複雜的事情,即使在“指定受益人”之後,還可能面臨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的狀況。

如果此時沒有其他受益人,保險賠償金將視作被保險人的遺產進行分配,可能用來償還債務或者分配給遠親,這種狀況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不利。

所以投保時一定要在專業代理人的指導下填寫受益人和分配比例,充分考慮不同情況下賠償金的分配,以期達到最合心意的結果。

對於家庭成員複雜、幾代同堂的大家長而言,指定受益人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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