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強民商事審判公開性、透明度、可預期性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7月3日至4日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召開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周強出席會議並講話,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作了工作報告。會上討論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稿)》。會後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社會反響熱烈,希望儘快出臺。紀要今天正式發佈,記者為此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

問:能否請您簡要說明一下紀要的起草過程以及主要特點?

答:從今年2月份開始起草到11月份出臺,歷時8個多月,期間我們多次專門調研、徵求專家學者意見、書面徵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還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紀要的公佈對統一裁判思路,規範法官自由裁量權,增強民商事審判的公開性、透明度以及可預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紀要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問題意識強。紀要本著高度的責任感和擔當意識,直面民商事審判中的前沿疑難爭議問題,明確最高人民法院的態度,避免因規則的不明確而影響司法公信力。二是指導理論新。紀要密切關注正在制定修改過程中的民法典、公司法、證券法、破產法等法律的最新動態,密切跟蹤金融領域最新監管政策、民商法學最前沿理論研究成果。三是涉及面廣。紀要共計12部分130條,涉及公司、合同、擔保、金融(包括金融消費者保護、證券、信託、保險、票據)、破產等民商事審判的絕大部分領域。紀要同時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民刑交叉等突出程序問題進行了規範。

問:請您談談民商事審判要堅持哪些基本原則和理念?

答:民商事審判工作,事關國家安全、社會穩定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事關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以及防範化解重大風險,事關人民群眾對社會公平正義的嚮往和期待,必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一要堅持黨的絕對領導。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本質特徵和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永遠不變的根和魂。在民商事審判工作中,要切實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二要堅持服務黨和國家大局。認清形勢,高度關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背景下經濟社會的重大變化、社會主要矛盾的歷史性變化、各類風險隱患的多元多變,提高服務大局的自覺性、針對性,主動作為,勇於擔當,處理好依法辦案和服務大局的辯證關係,著眼於貫徹落實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維護法治的統一。三要堅持司法為民。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始終堅守人民立場,胸懷人民群眾,滿足人民需求,帶著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和強烈責任感去做好民商事審判工作。在民商事審判工作中要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注意情理法的交融平衡,做到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義正辭嚴講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誘講明事理,還要感同身受講透情理,爭取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的理解與支持。要建立健全方便人民群眾訴訟的民商事審判工作機制。四要堅持公正司法。公平正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在要求,也是我黨治國理政的一貫主張。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必須把公平正義作為生命線,必須把公平正義作為鐫刻在心中的價值座標,必須把“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作為矢志不渝的奮鬥目標。

會議指出,民商事審判工作要樹立正確的審判理念。注意辯證理解並準確把握契約自由、平等保護、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民商事審判基本原則;注意樹立請求權基礎思維、邏輯和價值相一致思維、同案同判思維,通過檢索類案、參考指導案例等方式統一裁判尺度,有效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注意處理好民商事審判與行政監管的關係,通過穿透式審判思維,查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探求真實法律關係;特別注意外觀主義系民商法上的學理概括,並非現行法律規定的原則,現行法律只是規定了體現外觀主義的具體規則,審判實務中應當依據有關具體法律規則進行判斷,類推適用亦應當以法律規則設定的情形、條件為基礎。從現行法律規則看,外觀主義是為保護交易安全設置的例外規定,一般適用於因合理信賴權利外觀或意思表示外觀的交易行為。實際權利人與名義權利人的關係,應注重財產的實質歸屬,而不單純地取決於公示外觀。總之,審判實務中要準確把握外觀主義的適用邊界,避免泛化和濫用。

問:據瞭解,紀要部分內容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審判專業委員會討論,您能不能介紹一下這方面的情況?

答:紀要涉及面廣、問題多,對爭議比較大、實踐中迫切需要統一裁判尺度的12個問題,審委會進行了討論,它們分別是:一是與目標公司簽訂的“對賭協議”的效力及能否履行;二是股東出資能否加速到期;三是如何理解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清算義務人的責任;四是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對外提供擔保,公司應否承擔責任;五是違約方能否起訴解除合同;六是混合擔保中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能否向其他擔保人追償;七是因登記簿設置原因,導致登記簿記載與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不一致的情況下,究竟應以合同約定還是以登記簿記載為準來確定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八是在房地分別抵押情況下,如何確定抵押範圍以及清償順序;九是讓與擔保的效力如何;十是場外配資合同無效,應否以及如何返還利息;十一是如何理解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十二是實際權利人能否對抗一般債權人的執行。

問:請您談談紀要中公司糾紛案件部分對哪些問題統一了裁判思路?

答:紀要對“對賭協議”、股東出資加速到期、表決權限制、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義務人的責任、公司人格否認、公司對外擔保等爭議問題統一了裁判思路。關於“對賭協議”的效力及履行。紀要規定,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簽訂的“對賭協議”在不存在法定無效事由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僅以協議存在股權回購或者金錢補償約定為由,主張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主張實際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是否符合公司法關於“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或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定,判決是否支持其請求。關於股東出資應否加速到期。紀要規定了兩種例外情形:一是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因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二是在公司債務產生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關於公司人格否認。紀要明確,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只是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情形,旨在運用平衡的方法矯正有限責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實發生時對債權人保護的失衡現象。要準確把握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精神。要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進行綜合判斷,既審慎適用,又當用則用。實踐中存在標準把握不嚴而濫用這一例外製度的現象,同時也存在因法律規定較為原則、抽象,適用難度大,而不善於適用、不敢於適用現象,均應當引起高度重視。紀要對否定公司人格的3種典型情形(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如何把握進行了細化。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義務人的責任。紀要明確,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怠於履行義務”,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現後,在能夠履行清算義務的情況下,故意拖延、拒絕履行清算義務,或者因過失導致無法進行清算的消極行為。股東舉證證明其已經為履行清算義務採取了積極措施,或者小股東舉證證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成員,也沒有選派人員擔任該機關成員,且從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則不是“怠於履行義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能夠證明其“怠於履行義務”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其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關於公司對外擔保。紀要明確,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擔保行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必須以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對外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條關於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規定,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債權人的善意,是指債權人對公司機關決議內容進行了審查,但這種審查一般限於形式審查,只要求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即可,標準不宜太過嚴苛。紀要規定,擔保合同有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擔保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關於擔保無效的規定處理。公司舉證證明債權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或者機關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無效後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紀要還對錶決權能否受限、有限公司的股權變動、侵犯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合同效力、債務加入準用擔保規則、實際出資人顯名的條件以及股東代表訴訟等問題進行了規定。

問:請您談談紀要中合同糾紛案件部分對哪些問題統一了裁判思路?

答:紀要對合同效力、合同履行與救濟以及借款合同中的一些爭議問題統一了裁判思路。關於合同無效及其法律後果。紀要從鼓勵交易原則出發,明確了強制性規定的識別標準、違反公序良俗無效的適用情形,儘量避免泛化認定合同無效;明確了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的返還責任、折價補償以及損害賠償之間的關係,重申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無效後的法律後果,不能使不誠信的當事人從合同無效中獲利;規定了合同無效和解除時人民法院的釋明義務,避免案結事不了現象的發生。關於批准生效合同未經批准的效力。紀要明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需要批准生效的,批准是法定的生效條件,未經批准的合同屬於未生效合同,當事人既不能請求履行,也不能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紀要強調,儘管整個合同未生效,但報批義務及相關條款獨立生效,一方可以請求另一方履行報批義務。報批義務人拒不履行報批義務的,另一方也可以直接請求解除合同,並請求其承擔專門針對報批義務約定的違約責任。人民法院判令一方履行報批義務後,一方拒不履行判決的,應當承擔相當於違約責任的責任。關於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蓋章行為表明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從事的是職務行為,因此,要根據簽約人於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並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紀要強調,不能將重點放在公章的真偽上去,要糾正過分依賴鑑定來解決相關問題的裁判思路。關於以物抵債的性質和效力。紀要區別履行期限屆滿後簽訂的以物抵債和履行期限屆滿前簽訂的以物抵債兩種情形,而異其處理方式。前一種以物抵債協議,當事人可以直接請求履行;後一種以物抵債協議,當事人不能直接請求履行,只能根據原債權債務關係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關於合同解除。紀要明確了通知解除的條件,強調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認定約定解除的條件。紀要規定,違約方在合同僵局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的,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關於金錢之債的裁判思路。紀要明確,要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原則,區別對待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適用不同的利率標準。關於民間借貸,著重從規範高利轉貸以及職業放貸人兩個方面著手,從寬認定高利轉貸行為的牟利標準以及借款人知情標準,明確職業放貸行為無效;關於金融借貸,紀要著重對變相利息進行規制;紀要強調,作為對價的價款或報酬給付之債,並非借款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不能以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作為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避免簡單地以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作為調整依據。此外,紀要還對撤銷權的行使方式、抵銷的效力等問題進行了規定,明確撤銷權也可以抗辯的方式行使;抵銷的效力溯及至抵銷條件成就之時,而非抵銷通知達到之時。

問:請您談談紀要中擔保糾紛案件部分對哪些問題統一了裁判思路?

答:紀要對擔保的一般規則、不動產擔保物權、動產擔保物權、非典型擔保的一些爭議問題統一了裁判思路。關於獨立擔保。紀要明確,從屬性是擔保的基本屬性,要將獨立擔保限於獨立保函司法解釋規定的銀行和非銀行機構出具的獨立保函的範圍,不能任意擴大獨立保函的適用範圍。其他當事人開立的獨立保函以及當事人有關排除擔保從屬性的約定,應當認定無效。但根據“無效法律行為的轉換”原理,在否定其獨立擔保效力的同時,應當將其認定為從屬性擔保,並根據主合同的效力狀況區別對待擔保合同的效力。關於擔保責任的範圍。紀要明確,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不能大於主債務的範圍,是擔保從屬性的必然要求。當事人通過針對擔保責任約定專門的違約責任等方式,使擔保人承擔的責任範圍大於、程度強於債務人所應承擔的責任的,大於或者強於的部分無效,避免過度擔保等對擔保人不利現象的發生。關於混合擔保中擔保人之間的求償問題。司法實踐存在不同做法,理論界也有不同觀點。為此,紀要明確,在混合擔保中,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不能向其他擔保人追償。關於擔保債權的範圍。根據當前我國登記系統設置的實際情況,區別情形作出差別對待:對於不動產登記簿僅有“被擔保主債權數額(最高債權數額)”表述,未設置“擔保範圍”欄目,導致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與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要根據合同約定來確定擔保範圍;對於系統設置比較規範,擔保範圍與登記簿記載一致的,則以登記簿記載為準。關於未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紀要明確,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債權人既可以請求抵押人繼續辦理抵押登記,也可以請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價值為限承擔責任,但其範圍不得超過抵押權有效設立時抵押人所應承擔的責任。關於房地分別抵押。紀要明確,設定抵押時土地上有建築物的,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在當事人僅以房或者地抵押,或者房地產分別抵押給不同債權人場合,均應當認為房地一併抵押。房地分別抵押給不同債權人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確定清償順序:登記在先的先清償;同時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關於流動質押。紀要肯定了流動質押的效力,明確既要根據合同約定確定監管人系受誰的委託來監管質物,也要根據監管人是否已經實際履行監管職責、質物實際受誰管領控制等因素綜合判斷質物是否已經交付,進而確定質權是否已經設立。關於浮動抵押的效力。浮動抵押有英式結晶說和美式登記說兩種理論,紀要採登記說,明確登記在先的浮動抵押優先於登記在後的動產抵押受償。關於非典型擔保。紀要明確,應當認可非典型擔保的合同效力,至於應否認可其物權效力,要看其是否完成了公示。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的,未在法定的登記機構登記的,不具有物權效力。關於讓與擔保。紀要明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債權人將該財產返還給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約定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部分約定無效,但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當事人根據上述合同約定,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方式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請求確認財產歸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請求參照法律關於擔保物權的規定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優先償還其債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債務人因到期沒有清償債務,請求對該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所欠債權人合同項下債務的,人民法院亦應依法予以支持。此外,紀要還對借新還舊時舊貸上的擔保物權是否隨之消滅、抵押權隨主債權轉讓時未辦理變更登記是否影響受讓人享有抵押權、動產抵押權與質權競存時如何確定清償順序、保兌倉的性質和效力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問:請您談談紀要中金融糾紛案件部分對哪些問題統一了裁判思路?

答:金融部分包括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證券、營業信託、財產保險、票據糾紛案件審理5個方面的內容,紀要對其中的一些爭議問題,統一了裁判思路。

關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紀要規定,在審理金融產品發行人、銷售者以及金融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賣方機構)與金融消費者之間因銷售各類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和為金融消費者參與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提供服務而引發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須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將金融消費者是否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投資活動的性質及風險並在此基礎上作出自主決定作為應當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實,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範賣方機構的經營行為。賣方機構不能證明其已經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的要求履行了適當性義務的,應當對金融消費者因此所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紀要還對舉證責任、告知說明義務的衡量標準、損失賠償數額的確定、免責事由進行了規定。

關於證券糾紛案件。紀要規定,對於需要藉助其他學科領域的專業知識進行職業判斷的問題,要充分發揮專家證人的作用,使得案件的事實認定符合證券市場的基本做法和普遍認知或者認可的經驗法則,責任承擔與侵權行為及其主觀過錯程度相匹配,在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同時,通過民事責任追究實現震懾違法的功能,維護資本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在案件審理方式方面,一些人民法院已經進行了將部分案件合併審理、在示範判決基礎上委託調解等嘗試,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選擇個案以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代表人訴訟方式對案件進行審理,逐步展開試點工作,為構建符合中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積累審判經驗,培養審判隊伍。紀要還對統一登記立案、案件甄別及程序審查、選定代表人、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認定、重大性要件的認定等進行了規定。對於場外配資合同糾紛,紀要明確,將證券市場的信用交易納入國家統一監管的範圍,是維護金融市場透明度和金融穩定的重要內容。不受監管的場外配資業務,不僅盲目擴張了資本市場信用交易的規模,也容易衝擊資本市場的交易秩序。融資融券作為證券市場的主要交易方式和證券經營機構的核心業務,依法屬國家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配資業務。在認定配資合同無效的同時,紀要還對配資方和用資方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

關於營業信託糾紛案件。紀要明確,對信託公司開展和參與的多層嵌套、通道業務、回購承諾等融資活動,要以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係確定其效力,並在此基礎上依法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按照“新老劃斷”的監管政策要求,在過渡期之前,一方當事人以信託目的違法違規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營業信託糾紛案件中,應當重點審查受託人在“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的財產管理過程中,是否恪盡職守,履行了謹慎、有效管理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並將舉證責任依法分配給受託人。除信託公司作為被告外,原告申請對信託公司固有資金賬戶的資金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不應准許。信託公司作為案件被告,確有必要對其固有財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必須強化善意執行理念,防範發生金融風險。明確要求人民法院對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採取保全措施時,要儘量尋求依法平等保護各方利益的平衡點,優先採取方便執行且對信託公司正常經營影響最小的執行措施。紀要還對營業信託糾紛的認定、資產或者資產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劣後級受益人的責任承擔、增信文件的性質、保底或者剛兌條款無效、信託財產的訴訟保全等進行了規定。

關於票據糾紛案件。紀要規定,貼現行的負責人或者有權從事該業務的工作人員與貼現申請人合謀,偽造貼現申請人與其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係的合同、增值稅發票等材料申請貼現,貼現行不享有票據權利。票據貼現屬於國家特許經營業務,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貼現資質的當事人進行“貼現”的,該行為應當認定無效。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具有法定資質的當事人以“貼現”為業的,因該行為涉嫌犯罪,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紀要還對票據清單交易封包交易案件的處理原則、票據權利的認定以及民刑交叉的程序處理、惡意申請公示催告的權利救濟等進行了規定。⇨下轉第四版

⇨上接第二版

關於保險糾紛案件。紀要規定,財產保險合同約定以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作為合同生效條件,但對該生效條件是否為全額支付約定不明,投保人已經支付部分保險費的,應當認定保險合同已經生效。關於仲裁協議對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的約束力問題,紀要明確,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一種法定債權轉讓,被保險人和第三者在保險事故發生前達成的仲裁協議,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考慮到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處理常常涉及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的適用,相關問題具有特殊性,故未將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協議對保險人的約束力問題納入紀要規範的範圍。

問:請您談談紀要中破產糾紛案件部分對哪些問題統一了裁判思路?

答:為了進一步審理好破產案件,紀要再次明確和強調了破產審判工作總體思路和下一步工作重點,並對以下重要問題統一了裁判思路。關於受理後債務人財產保全和執行程序的處理。紀要首先強調了人民法院系統內部的責任追究機制,即相關人民法院未依法及時解除保全措施、移交處置權,或者中止執行程序並移交有關財產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糾正;相關人員違反上述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破產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移送其違法審判責任線索。其次,對於國家行政機關採取的保全措施或者執行程序,紀要強調要積極與上述機關進行協調和溝通,取得有關機關的配合。關於重整中的債務人自行管理。紀要首次明確,重整期間,債務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債務人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內部治理機制仍正常運轉;債務人自行管理有利於債務人繼續經營;債務人不存在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債務人不存在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同時,紀要明確規定,經人民法院批准由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職權中有關財產管理和營業經營的職權應當由債務人行使。關於重整中擔保物權的恢復行使。針對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五條關於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等規定,紀要在明確暫停行使一般原則的基礎上,強調要注重維護企業重整價值的同時,依法平衡保護擔保權人的合法權益。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如果認為擔保物不是重整所必需的,應當及時對擔保物進行拍賣或者變賣,拍賣或者變賣擔保物所得價款在支付拍賣、變賣費用後優先清償擔保權人的債權。擔保權人與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就擔保權應否恢復行使發生爭議的,應當由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舉證證明擔保物是否為重整所必需,人民法院據此裁定是否應當恢復行使。擔保權人對人民法院不予批准恢復行使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關於重整計劃執行期間的有關問題。針對重整計劃執行期間與監督期間的關係,紀要明確二者原則上應當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在確定和調整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報酬方案時,應當根據重整期間和重整計劃監督期間管理人工作量的不同予以區別,以提升管理人工作報酬確定的合理性。對於重整計劃執行期間的債務人訴訟管轄問題,紀要明確因重整程序終止後新發生的事實或者事件引發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不適用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有關集中管轄的規定。關於無法清算案件的審理與責任承擔。針對實踐中關於債務人相關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破產案件中相關主體的義務內容和責任範圍、無法清算造成損失的責任性質、責任主體和追責方式不明,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制度適用錯位等問題,紀要基於強制清算制度與破產清算制度的不同制度目標、不同適用條件,就此類破產清算案件中的責任承擔問題予以糾偏,明確在破產程序終結後不能適用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判定債務人的原股東承擔民事責任,避免不當突破股東有限責任原則。

問:紀要還涉及商事審判程序,請問這部分對哪些問題統一了裁判思路?

答:這部分包括案外人救濟案件的審理和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處理兩個問題。關於案外人救濟案件各救濟途徑之間的關係。紀要界定了執行異議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以及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關係,明確了執行異議之訴不以否定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為目的,如認為裁判有錯誤,只能通過申請再審或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進行救濟。紀要規定了同時符合案外人申請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時,要按照程序啟動的先後順序來確定相應的救濟途徑,限制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紀要還規定了被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申請再審的兩種程序,明確了兩種程序之間的區別。關於執行異議之訴的裁判規則。紀要規定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實體審查規則。在案外人依據另案生效裁判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上,強調實質審查原則,而不拘泥於生效裁判作出的時間是在查封扣押之前還是之後。紀要同時規定,在案外人依據另案生效裁判提出執行異議之訴時,要區別執行標的是金錢債權和非金錢債權作出不同處理。對於非金錢債權,如果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是確權裁判,不論作為執行異議依據的裁判是確權裁判還是給付裁判,一般不應據此排除執行,但人民法院應當告知案外人對作為執行依據的確權裁判申請再審;如果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是給付標的物的裁判,而作為提出異議之訴依據的裁判是確權裁判,一般應據此排除執行,此時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對該確權裁判申請再審;如果兩個裁判均屬給付標的物的裁判,人民法院需依法判斷哪個裁判所認定的給付權利具有優先性,進而判斷是否可以排除執行。對於金錢債權,作為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依據的生效裁判將執行標的確權給案外人,可以排除執行;作為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依據的生效裁判,未將執行標的物確權給案外人,而是基於不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的有效合同(如租賃、借用、保管合同),判令向案外人返還執行標的物的,其性質屬於物權請求權,亦可以排除執行;基於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有效合同(如買賣合同),判令向案外人交付標的物的,其性質屬於債權請求權,不能排除執行;如果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之訴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認定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的合同(如買賣合同)無效或應當解除,進而判令向案外人返還執行標的物的,只有在案外人已經返還價款的情況下,才能排除普通債權人的執行。在不動產買受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上,對於未辦理過戶登記是否基於買受人自身原因,紀要作了細化的規定。在消費者購房人排除執行的規定中對於“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作了細化的規定。在消費者購房人權利與抵押權衝突的處理上,認定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消費者購房人的權利優先於抵押權,貫徹了生存利益至上的原則。關於債權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紀要從設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目的出發,規定特定條件下,債權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進行救濟的三種債權。關於房屋消費者的權利與抵押權衝突的處理。紀要明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的規定,符合本紀要第125條規定的,應當認定買受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但是,買受人購買二手房的,或者買受人知道該商品房出售前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其對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除非抵押權人同意轉讓。

關於民刑交叉案件分別審理的原則和具體情形。紀要規定,同一當事人因不同事實分別發生民商事糾紛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應當分別審理,並且明確列舉了應當分別審理的五種具體情形。關於涉眾型經濟犯罪與民商事案件的程序處理問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涉眾型經濟犯罪,由於所涉人數眾多、當事人分佈地域廣、標的額特別巨大、影響範圍廣,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故對於受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為被告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或者正在審理該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除上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外,要防止通過刑事手段干預民商事審判,搞地方保護,影響營商環境。當事人因租賃、買賣、金融借款等與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涉眾型經濟犯罪無關的民事糾紛,請求上述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關於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條件。紀要明確,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五)項的規定中止訴訟。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須以相關的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則民商事案件應當繼續審理。

問:請問紀要適用哪些案件?

答:需要強調的是,紀要不是司法解釋,不能作為裁判依據進行援引。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在裁判文書“本院認為”部分具體分析法律適用的理由時,可以根據紀要的相關規定進行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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