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期貨資管產品“局中局”:69名投資者2.25億投資款不翼而飛

大通期貨資管產品“局中局”:69名投資者2.25億投資款不翼而飛

華夏時報(chinatimes.net.cn)記者賈謹嫣 陳鋒 北京報道

69名投資者為了兩年前那筆合計2.25億元的投資款,正在四處奔走,這是一場“神秘”的融資故事,令人糾結的是,投資者甚至都不知道該去哪兒討個說法。

69名投資者將2.25億元的投資款以結構性發債方式借給哈爾濱工業大學高新技術開發總公司(下稱“工大高總”),事實上,這種層層嵌套躲避監管的融資方式並不稀奇。

而這場融資故事最為神秘的地方在於,大通資管作為發行方和管理方,在盡職調查報告中並未提及相應風險,甚至多個能夠反映工大高總履約能力的重要財務數據出現“錯誤”,同時,對該筆投資未設置擔保措施,成為導致投資者索賠難的主要原因之一。

近日,該案件的代理律師曹倩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透露稱,目前大通資管已人去樓空,賬上無一資金,投資者索賠陷入僵局。

盡職調查報告是否盡職

大通期貨作為一家體量並不大的期貨公司,共有30個資管產品備案,其中多個產品已到期或違約。其全資子公司天津大業亨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即原“大通資產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簡稱“大通資管”)是該案中的發行方和管理人。

《華夏時報》記者在大通資管2017年6月20日出具的關於“大通陽明18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項目盡職報告中看到,該項目擬募資規模4億元,所募資金投資“光大·大通陽明18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而該信託計劃投資於工大高總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工大高新(*ST工新,600701.SH)的股權收益權,集合信託計劃到期後工大高總回購上述收益權,資管計劃實現收益。

在這份盡職調查報告中,記者看到了如下風控措施:融資主體針對其持有的6600萬股限售股的股權收益權與信託計劃簽訂股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協議。同時在該協議中明確簽署股票的止損線、平倉線等相關內容。

基於此,記者瞭解到,事實上大通資管並未設置擔保措施,在*ST工新股價跌至警戒線、平倉線時及時按照約定止損。

除此之外,另一糾紛點在於6600萬股的限售股。實際上,這6600萬股限售股來源於*ST工新的資產重組。2016年,*ST工新發行股份購買漢柏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漢柏科技”)100%股權並募集配套資金,工大高總作為交易標的漢柏科技的股東獲得股份對價以及參與募集配套資金認購,兩次合計新增6611.56萬股限售流通股,鎖定期為36個月。

盡職調查報告寫到,工大高總持有*ST工新約1.70億股,佔比16.42%。其中限售股6600萬股,於2019年10月14日解禁。而彼時,上述流通股和限售股均未質押。

局中局

某不具名信託分析師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按此邏輯,若從保護投資者利益角度上出發,資管公司應該將6600萬限售股設置質押,而資管公司並未這樣操作,資管產品的風控肯定存在問題。

該案件代理律師曹倩也向《華夏時報》記者肯定了這一點,在她看來,盡職調查報告相當於是籤的資管產品合同的一個附件,因為資管公司就是利用盡職調查報告的內容來對外進行產品銷售的宣傳,投資人首先是看了盡職調查報告的內容,然後才和資管方簽訂正式的資管合同。

記者在盡職調查報告中看到,第16.2.10條稱,本項目未設置擔保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擔保、抵押或質押擔保),如交易對手到期不能回購標的股權收益權,則本項目因缺乏有效擔保,無法通過其他方式變現信託財產,從而使委託人或受益人的信託利益遭受損失。

事實上,正是整個交易架構中並未設置擔保措施這一點,為該融資項目埋下安全隱患。而事實上,設置擔保措施是行業內通行的做法,大通資管如此操作,受託資產的股權收益權相當於一紙空文。

該案件代理律師曹倩向記者透露,該案件或涉及利益輸送。此前《中國證券報》報道稱,大通資管投委會的成員中,一部分來自融資方工大高總,其中,投委會成員之一何顯峰為融資方工大高總總會計師。

這樣的投委會如何保證投資決策的客觀公正?是否所謂決策只是為了項目投資流程需要?

事實上,大通資管僅在資管產品合同中對其與融資方工大高總的關聯關係做了簡要說明,投資者亦是事後才知曉投委會成員的架構。

是單純的投資失敗,還是有預謀、有計劃的發行產品騙取投資款?《華夏時報》將持續關注此案。

天眼查數據顯示,截至11月15日記者發稿,工大高總共涉及29起法律訴訟,多為借貸糾紛。除此之外,公司有5條失信信息,目前公司仍有8條開庭公告,僅2019年,公司被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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