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檢察院依法對黃宗嶽(正處級)涉嫌貪汙、受賄、濫用職權案提起公訴

泰州市檢察院依法對黃宗嶽(正處級)涉嫌貪汙、受賄、濫用職權案提起公訴

日前,泰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委員、農村工作委員會原主任黃宗嶽(正處級)涉嫌貪汙、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泰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黃宗嶽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泰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黃宗嶽利用擔任泰州市委現代農業綜合開發示範區工作委員會書記、江蘇省現代農業綜合開發示範區管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假冒他人名義偽造申請困難補助,騙取困難補助資金,並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黃宗嶽利用擔任泰興市新街鎮鎮長、黨委書記,泰興市農產品加工園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現代農業綜合開發示範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財政資金借用、工程款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索取、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巨大;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黃宗嶽在擔任江蘇省現代農業綜合開發示範區管委會主任期間,濫用職權,擅自決定將財政資金借給他人經營活動、擅自決定返還土地出讓金,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貪汙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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