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險”新規新看點:這些創新可以有

11月12日,銀保監會正式發佈新修訂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新《辦法》將於2019年12月1日正式實施。如今,越來越多的人想通過商業保險為自己增加健康保障。較之現行規定,新版《辦法》哪些修改跟咱老百姓(73.800, 0.50, 0.68%)有關係?本報為您逐一梳理、解析。

這些創新可以有

新《辦法》在原有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護理保險的基礎上,將醫療意外保險納入健康保險範疇。

點評:啥是醫療意外險?舉個例子:一臺難度較大的手術失敗,原因比較複雜,其中歸責於醫護人員的部分可由醫院參保的“醫療責任險”賠償;而不歸責醫護人員的部分,可由患者自行投保的醫療意外險種“手術保險”來賠償,整體上增加對患者的保障。由於醫療意外險沒有“醫療責任認定”這個環節,在責任難以界定的情況下,患者仍可及時獲得賠償,也緩解了醫院處理醫療糾紛的壓力。

新《辦法》明確,鼓勵健康保險發揮社會責任,針對貧困人口給予傾斜支持。

點評:早在2008年,中國人壽(34.680, 0.46, 1.34%)就經原保監會特批,突破壽險預定利率2.5%上限,以更低的價格,推出了面向農村居民的小額意外險,每年保費只要10元、20元,提供保額數萬元的身故和意外醫療保障。近年來,保險業在脫貧攻堅戰中,更進一步表現出責任擔當,扶貧類健康險創新層出不窮。比如,太保產險為5000多萬臨貧、易貧人群承保的“防貧保”,只要因疾病返貧,就立即賠償。再如人保健康為農村貧困人口提供“特惠制”大病補充保險,二次報銷後最高報銷比例可達到90%,上不封頂……可以預見,未來健康險加大“傾斜支持”力度,在脫貧、防貧方面還能發揮更大作用。

這些“紅線”不能碰

新《辦法》規定,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和醫療意外保險產品不得包含生存保險責任。

點評:未來健康險只能是“消費型”險種,沒有儲蓄功能,不得滿期返本或按期分紅——從下個月起,再有營銷員向您推薦這類既分紅又提供健康保障的險種,十有八九是在大忽悠,您可要當心。

新《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不得要求投保人提供或者非法收集、獲取被保險人除家族病史之外的遺傳信息或者基因檢測資料。

點評:對保險公司來說,如果僅僅因為投保者攜帶某一種疾病的高致病基因,即使一輩子不發病,也要剝奪其投保資格或者大幅提高費率,有違商業倫理;如果憑基因檢測結果,只篩選健康人群承保,有違保險經營法則。

眼下一些保險公司在促銷時,會熱情地提供“免費基因檢測”服務,這個“好處”可能不是白給的,保險公司或許悄悄將檢測結果記錄在案,對某些人群拒保。對此您得謹慎!

新《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不得誘導投保人為同一被保險人重複購買保障功能相同或者類似的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等。

點評:有的健康保險是給付型的,只要被保險人罹患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就足額賠付;有的健康險則是報銷型的,不管投了多少種,累計保額幾千萬元,最後只按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報銷。以往,很多保險公司勸消費者重複投保,如此坑人的做法未來有望得到遏制。

這樣“漲價”也可以

新《辦法》明確,長期醫療保險可以進行費率調整。

點評:消費者投保長期限險種,不就是為了有穩定的預期嗎?要是保險公司中間突然漲價、任意漲價怎麼辦?

別急。首先,對長期醫療保險可進行費率調整,這是國際上普遍的做法。其次,由於疾病頻譜變化、醫療技術進步和醫療費用變動情況,保險公司會面臨一些賠付風險。新辦法可以從根本上解決保險公司先前不敢嘗試開發長期產品的問題,推動了健康險產品向多元化發展,解決短期險扎堆、同質化等問題。再次,對於價格調整的觸發條件,監管部門也會做出詳細規定、認真核查,保險公司不能“想調就調”,精算師得拿出“非調不可”的理由來,要負相應責任。最後,這個價格調整是雙向的——就像之前的農業保險那樣,監管部門在一定條件下,還可以要求保險公司降價或擴大保險責任。

這類“聯網”請加速

新《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可以通過互聯網對被保險人的數字化理賠材料進行審核;鼓勵保險公司與醫療機構、基本醫保部門信息對接和數據共享。

點評:跨省、跨部門理賠,一鍵理賠、通賠將越來越普及。這樣的場景將很快變為現實:患者住院治病時,醫療費用的實時支出;基本醫保的一次報銷;重疾險的一次性給付;大病保險、稅優健康險的二次、三次報銷等,在後臺把賬算得明明白白。患者在出院結賬時,籤個字、付個餘款就行了。實現這一切,需管理部門主動推進政務信息化,加快信息共享;需要醫院、保險企業增強醫療成本控制能力,增加技術投入、優化報銷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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