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遠析法:房屋買賣發生糾紛,如何起訴?

揚遠析法:房屋買賣發生糾紛,如何起訴?

日常生活中,個人或家庭都或多或少涉及房屋買賣事宜,而房屋作為標準不動產,買賣過程中不僅需要買賣雙方購房合意,更需要前往房地產交易部門辦理最終不動產登記手續。若房屋買賣中產生糾紛,該如何起訴?是前往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還是按照合同糾紛起訴?

今天,揚遠律師民商團隊將結合一則案例為您分析;

一、2017年8月,範先生因結婚事宜,準備在A市購置房屋,挑選過後決定購置A市青雲路房屋,房屋所有權人為宋先生;

二、2017年10月8日,雙方簽訂《購房合同》,合同約定房屋價款300萬元,範先生當日支付房屋定金10萬元,第一期房款210萬元(含定金)應於2017年12月底前支付,第二期由範先生申請貸款;

三、2017年12月初,宋先生電話告知範先生房屋已另售他人,雙方《購房合同》不再繼續,當日10萬元定金退還給範先生賬戶;

四、範先生不服,向宋先生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雙方間《購房合同》,並要求宋先生按照定金罰則支付10萬元違約金;

五、後宋先生向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認為本案應由青雲路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終法院駁回宋先生管轄權異議。

律師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是民事訴訟中專屬管轄的規定,其中大家最熟知的莫過於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的概念,憑著公眾對法律基礎認知,房屋是最常見的不動產,日常簽訂購房合同都是對不動產處理,若產生糾紛,都應該去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而其實我們深入研究下專屬管轄,會發現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是有其細化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從中我們可明確得出:不動產糾紛並不是一切涉及不動產糾紛,而通過司法解釋確定為“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即日常涉及房屋糾紛中,我們要依據當事人訴求來確定管轄,若涉及對房屋權利確認(確認房屋歸某方所有)、分割共有房屋、房屋相鄰關係糾紛等是按照專屬管轄確認起訴法院。

若像本案中,基於房屋買賣合同,要求追究對方違約責任、房屋權屬變動、解除買賣合同、要求退還購房款等,其實從其性質來說應屬合同關係產生的債權類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規定,應按照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揚遠建議

因房屋買賣事宜產生糾紛的,可在專業律師指導下確認訴求,並依據訴求確定案件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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