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需要知道的9項發票使用規定,你知道幾個?

1、企業收到的國外發票可以入賬嗎?

【問】接到國外的形式發票如何入賬?是否需要到稅務部門登記備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號)文件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註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後,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因此,貴公司取得境外憑證可以列支,但稅務機關審查時需要由貴單位提供確認證明。

2、善意取得大頭小尾發票如何進行處理?

【問】在稅務檢查中發現某企業取得幾份發票存在疑問,企業已列入成本,並已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經發函到開票方稅務機關查,現收到回函證實該業務、付款均真實,只是開票方開具了“大頭小尾”發票,請問該企業取得的發票內容與該業務、付款金額等均一致的情況下,是否必須到開票方換開發票才能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納稅人有真實交易、善意取得“大頭小尾”發票的,如果開票方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回函證明,該發票確屬開票方自發售稅務機關購買,且購票方、開具方、業務交易、收款屬於同一方,實際交易金額與發票上所列金額一致的,其取得的發票准予作為稅前扣除的憑據。

會計人員需要知道的9項發票使用規定,你知道幾個?

3、貨物品種較多時發票的開具?

【問】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貨物品種較多時應如何開具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彙總開具專用發票。彙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4、以手寫形式填寫的發票能否在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取得快遞公司的發票,但沒有填寫開具公司名稱,財務人員直接以手寫的形式填進去。這種情況下發生的真實合理的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徵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管理。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法規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三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法規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因此,企業索取發票時應根據以上規定,在取得發票時,一定要注意其合法性,不得索取填寫項目不齊全,內容不真實,沒有加蓋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任何單位有權拒收,也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5、無法取得發票的賠償金可否稅前扣除?

【問】法院判決企業支付賠償金,但無法取得發票,此項支出可否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如果該賠償金的支出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且屬於企業因合同行為而發生的,可以稅前扣除。法院判決企業支付賠償金,企業可憑法院的判決文書與收款方開具的收據作為扣除憑據。

6、外貿企業丟失專用發票如何辦理出口退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62號)規定,對於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一是發票聯與抵扣聯全部丟失時,根據國稅函[2010]162號文件規定,對於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後,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二是有發票聯但抵扣聯丟失時,根據國稅函[2010]162號文件規定,對於外貿企業只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後,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另外,在辦理此項業務時還有兩點需要注意:

一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以後,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抵扣期限,由90天調整為180天。那麼,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發票聯),如還未認證的應在規定期限的180天內及時進行認證,並按上述兩類情況的要求辦理出口退稅的有關事宜。

二是對於各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為了加強出口退稅的管理與審核,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比對無誤的情況下,才能按現行出口退稅有關規定辦理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口貨物。

7、由旅行社開具的發票是否可以稅前列支?

【問】企業員工出國考察,由旅行社代為安排相關住宿等,由旅行社開具相關發票,可以憑該發票稅前列支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納稅人發生出國考察支出,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證明材料包括:考察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8、航空運單能否視同發票在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經常有出差人員購電子航空客票,以電子客票行程單報銷。這種航空運單可否視同發票在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印發〈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4號)規定,航空電子客票行程單為旅客購買電子客票的付款憑證或報銷憑證,同時具備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納入稅務發票管理範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在旅客購票時,應使用統一的打印軟件開具行程單,不得手寫或使用其他軟件套打。打印項目、內容應與電子客票銷售數量數據內容一致,不得重複打印,並應告知旅客行程單的驗真途徑。根據上述規定,航空電子客票行程單可以作為旅客購買電子客票的付款憑證或報銷憑證,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9、專用發票與普通發票區別?

【答】專用發票除具有普通發票的功能與作用外,還是納稅人計算應納稅額的重要憑證,與普通發票相比,它有以下區別:

(一)使用範圍不同專用發票一般用於一般納稅人之間從事生產經營增值稅應稅項目使用;而普通發票則可以用於所有納稅人的所有經營活動,當然也包括一般納稅人生產經營增值稅應稅項目。

(二)作用不同普通發票只是一種商事憑證,而專用發票不僅是一種商事憑證,還是一種扣稅憑證。

(三)票面反映內容不同專用發票不但要包括普通發票所記載的內容,而且還要記錄購銷雙方的稅務登記號、地址、電話、銀行帳戶和稅額等。

(四)聯次不同專用發票不僅要有普通發票的聯次,而且還要有扣稅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開出普通發票和專用發票計算增值稅都是一樣的,但開專用發票,購貨方符合抵扣條件的(比如購貨方是一般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認證抵扣,購買的不是不得抵扣的貨物等),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而開普通發票,除農產品發票外,購貨方都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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