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替我簽了補償協議,就可以拆我的房嗎?

【基本案情】

王飛與李平是夫妻關係,在河南某市有房屋一處,房產證上也寫的是兩個人共有。2017年,因為城中村項目改造,縣政府集合各個行政部門組成指揮部,實施徵遷工作。兩人的房子被列入拆遷範圍。街道辦受縣政府委託,負責具體的簽約工作。

經過拆遷部門的前期入戶調查,形成了多份拆遷情況表,在這些表格中均認定李平是產權人。2018年10月,李平、王飛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該房屋歸李平所有。2018年11月,迫於各方壓力王飛在沒有通知李平的情況下,與街道簽署了補償協議,並領取了補償款。

他人替我簽了補償協議,就可以拆我的房嗎?

李平知道後明確表示對王飛的簽約行為不認可。2019年3月,李平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確認王飛和街道辦簽署的協議無效。2019年4月,街道辦等部門在沒有通知李平的情況下,將李平的房屋被拆除。2019年6月李平將縣政府、街道辦訴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該強拆行為違法。法院經過審理,總結爭議焦點為一、被告是否為本案適格主體;二被告的拆除行為是否違法。

【律師說法】

針對被告的身份確認問題。筆者認為,縣政府和街道辦均屬於本案的適格主體,具體體現為涉案項目系縣政府主導,相關實施部門也是由縣政府組建。故縣政府作為項目的拆遷人具有主體身份。而街道辦又具體參與實施了對李平房屋的拆除行為,李平也提交了照片、視頻資料證明強拆當日兩個被告均在現場,街道辦答辯狀中也明確表示是按上級指示,在上級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拆除工作。

他人替我簽了補償協議,就可以拆我的房嗎?

該答辯狀既指明瞭縣政府是強拆命令的發出方,也證明街道辦實施了對李平房屋的拆除行為。因此街道辦作為一級政府,也應承擔相應責任。而兩位被告所稱的不是本機關實施的答辯是不成立的。最高院已有多份判例明確:在被拆除房屋位於市、縣 人民政府確定的徵收範圍內的情況下,除非市、縣級人民政府能夠舉證證明房屋確係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其他主體違法強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推定強制拆除行為系市、縣級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主體實施,故兩位被告屬於強制拆除行為的責任主體。

針對拆除行為是否違法的問題。筆者認為,首先,李平是訴爭房屋的權利人。他並未簽署任何補償安置協議,也未獲得任何的安置補償。對於王飛簽署的補償安置協議,李平既未授權其簽署,對其簽署行為也不追認。

他人替我簽了補償協議,就可以拆我的房嗎?

王飛簽署的補償協議不能作為被告拆除李平房屋的依據,兩個被告對原告房屋的拆除行為。其次,被告的拆除程序違法,《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對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有嚴格規定,被告拆除李平的房屋沒有依法報批程序,沒有通知當事人到場程序,沒有告知理由、權利、依據、救濟途徑的程序等,因此被告拆除李平的房屋的行為是違法的。

本案已經開庭審理,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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