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工作70+小时,员工离职要求加班费和补偿,仲裁:无需支付

王强(化名)2015年8月进入M物业公司任维序员一职,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期至2018年。

该物业公司的维序员岗位,上班时间为早班时间8点至20点,晚班时间20点至次日8点,每周休息一天。每天上下班需登记交接记录、签名并摁指纹进行考勤。

不过该岗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入职时签订《员工本人同意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签名表》,员工加班公司不支付加班费。

每周工作70+小时,员工离职要求加班费和补偿,仲裁:无需支付

王强进入公司后觉得上班时间太长,法定节假日也不正常放假,还没有加班费。公司说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每天按时上下班打卡,与标准工时无异,只是上班时间更长,并且没有加班费而已。

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王强书面提出辞职,并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上班这几个月的加班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共计一万余元。

公司认为,公司依法申请对秩序维护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获得许可,王强入职时已明确知晓。王强自行辞职,故公司无需再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审理后驳回了王强的仲裁请求。王强不服,提出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M物业公司经许可对秩序维护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王强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物业公司应按相关规定支付其相应的工资报酬。因王强系自行辞职,故不存在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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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三种工时制度:

我国现目前有三种工时制度,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标准工时是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就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以及岗位的特殊性,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

所以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约定,或是用人单位单方告知就可以的。

每周工作70+小时,员工离职要求加班费和补偿,仲裁:无需支付

需要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并且不是所有的劳动岗位都可以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该岗位获得特殊工时后不得“转移”到其他岗位。损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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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申请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2、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或进行现场核查。

3、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申请所需的材料包括: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书、该岗位员工的工作和休息计划安排、用人单位工会或涉岗职工意见、营业执照副本、用人单位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等。

用人单位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用人单位需要继续实行的,应该在期限满30天内再次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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