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三年 妻子能索要保險理賠金嗎 法院:理賠期從知道時起算

丈夫去世三年 妻子能索要保險理賠金嗎 法院:理賠期從知道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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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張秀 通訊員 宋瑾

  2010年2月,家住哈密市的王某在某銀行貸款買房時,在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推薦下,購買了一份“小額貸款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6萬元,保險責任期為2010年2月1日-2020年1月31日。

  2016年2月,王某和他人發生爭執,被他人傷害致死。事故發生後,王某的母親一病不起,家裡家外全靠王某的妻子黃某一人支撐。

  今年6月,黃某來到某銀行辦理還貸業務時才得知,丈夫在辦理貸款時還購買了一份意外保險,可以獲得6萬元理賠金。

  黃某多次找到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拒絕受理,理由是王某已經去世3年,超出了短期險2年法定理賠期。

  黃某及其他家屬不服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將保險公司訴至哈密鐵路運輸法院。

  受理案件後,法官與雙方當事人多次溝通,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家屬理賠時是否超出了短期險2年的法定理賠期。

  考慮到王某的母親已經八十多歲,法官帶著保險公司代理人前往王某母親家中進行現場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法官對保險公司的代理人釋法析理,分析案情,向他們講明訴訟時效的計算時間應從本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時開始計算,因此原告索賠保險金並未超過訴訟時效。

  在對案件進行了深入分析之後,法官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保險理賠協議:被告保險公司給付原告保險理賠金6萬元,從調解成功之日起十日之內付清。

  日前,保險公司已將6萬元意外傷害理賠金支付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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