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让企业享受诚信纳税红利

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让企业享受诚信纳税红利

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发展网 记者曲静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与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积极促进“银税互动”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要及时响应企业对“银税互动”的意见,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银保监部门将“银税互动”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引导银行积极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等。

《通知》旨在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健康发展

据介绍,“银税互动”是国家税务总局与银保监会于2015年7月联合推出的一项举措,即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合作,帮助企业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目的是通过税务部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缓解小微企业信贷融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推动银行加大对诚信纳税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4年多来,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通力合作,“银税互动”贷款产品增长迅速。据税务部门统计,从2015年开展至今年9月底,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向守信小微企业发放贷款160.9万笔、1.57万亿元。仅今年前三季度,已向守信小微企业发放贷款69万笔、3939亿元,与2018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157.5%、18.6%。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再次联合印发《通知》,就是要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健康发展,释放合作潜能,为更多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银税互动”贷款范围将扩大至纳税信用M级企业

《通知》提出,继续扩大受惠企业范围,逐步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企业由纳税信用A、B级扩大至M级;加强对新设立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公告显示,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通知》强调,各省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快推进税务和银行之间“省对省”数据直连工作机制。国家税务总局不再扩大与银行总行数据直连试点范围。税务部门不再与第三方签订新的“银税互动”合作协议(单纯为税务部门提供平台开发和技术运维服务的协议除外),已经与第三方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的,要尽快转换为与银行或银保监部门数据直连模式,积极稳妥地与当地银行或银保监部门做好转换期间的业务对接,确保正常业务不脱节、不中断。

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两部门将积极推进税银数据直连模式,税务和银行之间“省对省”数据直连机制将加快推进,税务和银行之间数据交换模式也将转换到更安全、更高效的直连模式。

此外,《通知》明确规定,创新“银税互动”信贷产品。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要积极引导银行聚焦民营和小微企业,根据其贷款需求强、金额小、偿还快等特点,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创新设计信贷产品。各地银保监部门要及时组织银行进行“银税互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效应分析,适时推广成熟适用的信贷产品设计理念和运行模式,提升“银税互动”工作质效。各地银行要积极推进通过网上银行等渠道,实现贷款申请、审批、授信、放贷“网上一站式”办理,进一步提高“银税互动”服务效率。

对此,上述两部门相关负责人强调,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要引导银行聚焦小微企业特点,不断创新设计信贷产品,积极利用网上银行等渠道实现贷款“网上一站式”办理,开展“银税互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成效分析,适时推广成熟适用的信贷产品设计理念和运行模式。

“银税互动”严禁第三方乱收费

《通知》明确,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借“银税互动”名义以任何形式向申请贷款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买卖、提供或公开“银税互动”中的涉税信息。银行请第三方合作机构协助处理“银税互动”涉税信息的,应选择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备案的征信机构。银行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和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银行应在合作协议中规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企业收费,也不得向企业转嫁任何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规范“银税互动”正常秩序,严禁第三方合作机构借“银税互动”名义以任何形式向申请贷款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发现第三方合作机构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变相抬高融资成本的,银行应停止与其合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银保监、税务部门。

“银税互动”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通知》提出,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在“银税互动”合作协议中,要明确各方数据安全管理和保密责任。银行应将企业涉税信息纳入银行数据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信用信息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银行与第三方合作的,要制定相应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切实防范信用信息的泄露和盗用。对于交由第三方处理的涉税信息,银行必须进行脱敏处理,不得将税务明细数据直接推送给第三方。银保监部门要对银行的数据使用及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应要求限期整改,对泄露涉税信息的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通知》要求,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在“银税互动”合作协议中要明确各方数据安全管理和保密责任。要按最小授权原则设定涉税数据管理和使用权限,切实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及时响应企业对“银税互动”的意见。银行在融资服务中需要使用企业发票数据的,应依法合规获取,并严格保护企业上下游信息安全。

为何要如此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涉税信息直接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既是企业重要的商业秘密,也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数据。例如,发票记载了购销双方交易信息,其内容不仅属于销售方,也属于购买方,还是重要的税收征管数据,关系国家经济信息安全。因此,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在“银税互动”工作中要始终高度重视保护企业涉税信息安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信用信息传输、存储和使用。

《通知》强调,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56号)要求开展银税信用信息共享。税务部门除按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依法推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外,向银行提供的企业纳税信息须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进行。银行要及时向税务部门和银保监部门反馈“银税互动”贷款信息,便于掌握“银税互动”开展情况。税务部门要按照税收信息对外提供的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归档和备案工作。探索将企业授权银行查询其涉税信息的记录纳入信息共享范围,防范过度授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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