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落實免罰清單

積極落實免罰清單

近日,莘莊市場所接到舉報線索稱轄區內一企業在網絡平臺上發佈的廣告涉嫌違法。在查看了該公司發佈的廣告並固定證據後,執法人員即刻約談了該公司法人。

經查,當事人在廣告中發佈“最佳之XX”字樣的廣告語,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絕對化用語。案件辦理期間,執法人員製作詢問筆錄,收集了該商品上架以來的銷量紀錄截圖等證據,告知當事人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事實依據。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快速修改了含有違法內容的廣告語,同時,執法人員調取了當事人的信譽檔案後,確認了當事人是首次違反上述法律,符合《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清單》第一條第(五)項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鑑於當事人主動積極修改廣告中的違法內容,且上架以來的銷量為零,未造成嚴重違法後果,莘莊市場所決定本次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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