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參加涉黑組織”、“不屬於犯罪”及“免罰”的情形歸納

據2000年最高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矇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同時根據15年會議紀要,對於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可以做如下概括

一、對於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受矇蔽、威脅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二、對於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後僅參與少量情節輕微的違法活動的,也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三、以下人員不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

1、主觀上沒有加入社會性質組織的意願,受僱到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辦的公司、企業、社團工作,未參與或者僅參與少量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

2、因臨時被糾集、僱傭或受矇蔽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提供幫助、支持、服務的人員;

3、為維護或擴大自身利益而臨時僱傭、收買、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上述人員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體犯罪處理。

“不屬於參加涉黑組織”、“不屬於犯罪”及“免罰”的情形歸納


根據18年指導意見,沒有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意願,受僱到黑社會性質 組織開辦的公司、金業、社團工作,未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 罪活動的,不應認定力“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

結合上述司法解釋及司法實踐可以歸納總結如下兩句話:

1、不作為犯罪處理的兩種情形: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受矇蔽、威脅參加但情節輕微的;參加後僅參與少量情節輕微的違法活動的。

2、不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的三種情形:沒有加入意願,受僱到組織工作,未參與或者僅參與少量違法犯罪活動;臨時被糾集、僱傭或受矇蔽,提供幫助、支持、服務的人員;為了自身利益,僱傭、收買、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

本文作者:北京大成(石家莊)律師事務所 曹德全律師

“不屬於參加涉黑組織”、“不屬於犯罪”及“免罰”的情形歸納

曹德全 律師

曹德全,大成中國區高級合夥人,北京大成(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刑事部副部長,大成刑辯學院金融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騰訊.大燕網特約評論員,河北省律師協會涉黑惡犯罪辯護與代理委員會委員,獲得第一屆“大成杯”模擬法庭刑事組總決賽“最佳辯手”稱號,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涉黑犯罪等領域的辯護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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