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十五日、罰款1萬元:陶某、李某滋擾、恐嚇人民陪審員被處罰

原標題:陶某、李某滋擾、恐嚇人民陪審員被處罰案

拘留十五日、罰款1萬元:陶某、李某滋擾、恐嚇人民陪審員被處罰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5日,江蘇省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陶某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同年11月12日作出駁回起訴裁定書。次日,陶某在收到裁定書後,糾集李某,先後上門滋擾該案合議庭兩名參與審判的人民陪審員,無理要求該兩名人民陪審員告知參與審判及合議情況,並以該案裁定書系偽造公文為由惡意報警,糾纏、恐嚇、威脅人民陪審員。在法院工作人員接報趕赴現場後,陶某、李某阻止人民陪審員與法院工作人員接觸,引發周圍群眾圍觀,其行為嚴重干擾人民陪審員履行職責,並嚴重影響了人民陪審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處理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有依法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第二十八條規定,人民陪審員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人民陪審員及其近親屬打擊報復。對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人民陪審員及其近親屬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調查和執行人員的恐嚇、侮辱、誹謗、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依法並經履行法定程序,對恐嚇、威脅人民陪審員的陶某、李某分別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罰款1萬元和司法拘留十日、罰款1萬元的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拘留十五日、罰款1萬元:陶某、李某滋擾、恐嚇人民陪審員被處罰

拘留十五日、罰款1萬元:陶某、李某滋擾、恐嚇人民陪審員被處罰

拘留十五日、罰款1萬元:陶某、李某滋擾、恐嚇人民陪審員被處罰

拘留十五日、罰款1萬元:陶某、李某滋擾、恐嚇人民陪審員被處罰

拘留十五日、罰款1萬元:陶某、李某滋擾、恐嚇人民陪審員被處罰

人民陪審員被稱為“不穿制服的法官”,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並行使審判權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工作,這有利於提高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參與度、知情度、滿意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履行審判職責。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判,與法官享有同等的權利。人民陪審員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人民陪審員及其近親屬進行打擊報復,否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本案中,陶某在收到法院裁判文書後,糾集他人對人民陪審員無理糾纏、恐嚇威脅,嚴重影響人民陪審工作正常開展和法院正常訴訟秩序,依法應當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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