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调岗就一定违法么?

劳动法专题22|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调岗就一定违法么?

问题:劳动者不同意,单位就不能调岗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岗的情形,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劳动者岗位。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也就是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调岗。

除上述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还有哪些理由可以合法调岗呢?

实务中,用人单位还可能基于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或者用人单位经营情况变化等理由,调整劳动者岗位。司法机关也可能认定用人单位属于行使正常管理权,其调岗行为并不违法。

基本案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单方调岗

朱振伟于2014年6月17日进入神舟公司工作,担任质量巡检员。双方签订了期限自当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朱振伟从事质检员工作,

神舟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朱振伟的能力及表现调整朱振伟的工作。2015年6月17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约定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后的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

2018年5月2日,朱振伟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神舟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4日裁决神舟公司支付朱振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6,235.52元。神舟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公司不支付朱振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6,235.52元。

法院认定,2018年5月9日,神舟公司向朱振伟出具通报批评,该通报内载:“由于朱振伟身体原因无法适应原质检员岗位要求,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通知其调岗至技改组。5月7日和8日,朱振伟未到技改报到,不服从分配工作,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规定,公司给予朱振伟通报批评,希望其尽快到岗工作……”。

2018年5月11日,神舟公司再次向朱振伟出具通报批评,该通报内载:“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已经发出对朱振伟5月7日、8日两天‘未到技改报到,不服从分配工作’进行了通报批评,5月9日、10日两天朱振伟仍然不服从分配工作。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规定,公司再次给予朱振伟通报批评……”。

2018年5月16日,神舟公司向朱振伟出具了关于解除与朱振伟劳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内载:“由于朱振伟的身体原因无法适应质检员岗位要求,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将其调岗至技改组,并要求其于2018年5月2日到技改组报到。但朱振伟至今未到技改组,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工作。

就此,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和5月11日两次发出书面通报批评。现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朱振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按照《员工手册》第十九条第1款B(3)的规定,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解除与朱振伟的劳动合同……”。

法院还认定,朱振伟于2017年度请假50天,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16日期间请假24天。其中朱振伟于2018年4月因高血压向神舟公司请假7天。2018年4月10日,上海锦医堂中医门诊部为朱振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载明朱振伟患有原发性高血压,建议休息1天。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属于合理调岗,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本案中,神舟公司以朱振伟不服从岗位调动为由解除与朱振伟的劳动合同。神舟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取决于神舟公司对朱振伟作出的岗位调整是否具有合理性故本案争议焦点为神舟公司对朱振伟作出的岗位调整是否具有合理性。

对此:首先,神舟公司与朱振伟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神舟公司可以根据朱振伟的能力及表现调整朱振伟的工作。在质量巡检岗位仅有朱振伟一名员工,且朱振伟以病假等为由不断请假的情况下,神舟公司调整朱振伟的工作岗位符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其次,朱振伟自述,其担任质量巡检员期间,在日常巡检过程中,难免与员工产生争执,造成其情绪激动,后经检查患有急性高血压。显然朱振伟的身体状况已无法适应质量巡检员的工作

再则,从质检员及技改员的职位说明书来看,质检员岗位和技改员岗位的工作性质并无实质性差异

综上,神舟公司对朱振伟的岗位调整具有合理性。朱振伟应当服从神舟公司的调岗安排。

神舟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不服从分配工作或消极怠工,累计已被主管领导发出二次书面警告的,神舟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在朱振伟两次不服从岗位调整的情况下,神舟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朱振伟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神舟公司要求无需支付朱振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6,235.52元。

观点:用人单位在合理的情况下有权调整员工岗位

实务中,除法定的调岗情形外,用人单位也可能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以及经营状况变更等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对于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调岗的,单位需要证明调岗行为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并且调岗行为经过了必要程序,包括通知工会,与劳动者协商并将最终调岗通知告知劳动者等。

对于用人单位履行了相关手续,且调岗行为具有合理性的,司法机关一般会认为用人单位是行使基本的管理职能,调岗行为具有正当性。如果单位员工拒不服从调岗决定,甚至以故意旷工等手段拒绝调岗的,单位可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不服从单位管理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在单位单方调岗时,建议劳动者先服从岗位安排,之后再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避免给自身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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