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打架後經派出所調解,雙方自願在調解書上簽字、按手印,三年後一方反悔了,應該怎麼辦?

裴道明


看到了很多朋友的答案,不嚴謹的地方是真的多,追訴期訴訟時效除斥期間真的是應該分分清,尤其是民法總則公佈以後,知識也已經更新了。

下面是我的答案:

派出所調解解決的,常見是這種情況,雙方對於打架都有一定過錯,或者過錯稍大的人傷情也更重一些,傷情並沒有十分嚴重,這是民警調解的基礎。

雙方都放棄對對方傷情進行鑑定,調解書中只對民事部分進行調解。

說個問題以外的,如果是簽了調解書第二天,發現傷情明顯加重的,那簽了調解書,該驗傷的也還是要驗傷,該拘留的還是要拘留,但也不是說一定會有刑事責任。

但問題問的是三年後,要推翻調解書上內容。

追究刑事責任的,絕對肯定一定是不可能的,傷早就好了,沒有鑑定的基礎,故意傷害連個傷情報告都沒有,公安機關絕對不會偵查,更不會有批捕起訴。

重新追究民事責任的,幾乎也不可能。調解書本來就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你可能的以脅迫顯示公平或重大誤解為由撤銷調解書,但已經過了三年,三年都沒有主張過權利,程序上有除斥期間的問題,實體上,也幾乎不可能有證據證明意思表示不真實,能被採信的可能性幾乎等於零。

所以,結論就是,不怎麼辦,看他怎麼折騰。


陸駿秋律師


我朋友半年前下雨天開車轉彎的時候和一個電瓶車撞了,沒什麼事,人也沒倒,就是電瓶車殼子壞了點。警察也來處理了,最後是我朋友現金賠償800元不走保險瞭解事故,也寫了800元賠償後再無糾紛。結果上兩天我朋友接到一個電話,說是被他半年前撞的那個人,說他現在腿疼上不了班了去醫院檢查了說是上次撞的遺留的傷復發了,找我朋友報銷醫藥費賠償誤工費什麼的,我朋友還緊張的不行問我們怎麼辦,我直接一句話,再打你電話,你就說:你報警處理也好,或者法院起訴也行,請你以後不要再私自給我打電話了,我也不會再接了,如果你報警警察給我來電話讓我去處理,我會去,如果你要法院處理,建議你先找個律師再去做一下傷殘鑑定,法院判決我賠償100萬我照給。再見!

後來又給我朋友打電話,我朋友按照我的話7過了一遍,對方就說那他起訴。

我在想,他起訴有啥用?當初自己提出要800元還不肯去醫院,最後錢也收了也寫了調解書並註明了收錢後再發生任何人和我朋友無關了,又不是有失公平的,又不是逼著他寫的,要帶他去醫院也不去就是要錢,我現在都直接懷疑是碰瓷的。

現在弄的我朋友一天到晚提醒吊膽的,我就勸他,要麼對方過來敲詐你一下,能弄到就弄,弄不到也就算了,要麼對方真的去起訴,你認真應訴就行,真打官司也不一定輸!


A龜太氣功A


倆人打架,如果雙方的傷情不重,花費不大,未構成犯罪的話,雙方可以調解解決。如果有一方構成輕傷以上傷情,那麼這既構成了刑事案件,但是雙方可以就民事部分進行調解。受害人一方出具諒解書,可以對另一方從輕處罰。

打架事件經過派出所調解,雙方自願在調解書上簽字按手印。這說明該調解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認為是有效的。並且經過派出所調解,也不存在違法和欺詐、脅迫等情形。

所以該協議一旦形成,雙方就應當遵守該協議。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對方履行。

但是雙方的調解協議已經簽訂好後,過三年有一方又反悔,這種情況下一般法律是不支持的。



協議具有一定的效力並且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如果雙方簽字後都不承認了,都隨意反悔。那麼雙方籤協議還有什麼用?這顯然違背了契約的精神。簽訂協議就應當遵守,所謂一諾千金。千萬不要背信棄義,做一個出爾反爾的小人。

按照法律規定,只有對於重大誤解和顯示公平的協議,一方才可以要求撤銷。但是撤銷權應當在一年內行使,過三年了也超出了訴訟時效。

除非有證據證明籤協議有不合法或者是其他的行為。否則的話,反悔是沒有用處的。

不用問怎麼辦?對方反悔就讓對方起訴就是了,法律是公正的,怕什麼?


法重情深


我是法律解憂君,我來回答您的問題。

解憂君在法院工作,一直在辦理案件。對於您的問題,我很負責任的告訴你:三年後一方對調解書上的內容反悔,是不會影響調解書的效力的。接下來我會結合辦案經驗及司法實踐來一一為您釋疑。


現實生活中,因打架引起的健康權糾紛屢見不鮮。打架一般都是違反治安法則的,因此派出所都會強制介入。對於嚴重的打架鬥毆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打架鬥毆,派出所一般不適用調解,該拘留拘留,該罰款罰款,該送刑偵立案的立案,該判刑的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公訴。但是對於輕微的民事打架糾紛,通常都是進行調解,實踐中多數案件也是經過調解結案的。派出所作為調解方,查清矛盾的來龍去脈,對責任一方批評教育,該道歉的道歉,該賠償的賠償,將糾紛及時化解。

這種案件由於是調解結案,必須製作調解書,涉事雙方在確定完調解內容,明確權利義務關係後簽字生效。調解書因為是雙方合意的結果,是真實意思書面反映,因此一旦簽字,對涉事雙方均有約束力。對於調解書確定的內容必須履行,如未履行,另一方可依據此調解書向法院申請確認之訴,確認調解書的效力且得到生效判決後申請執行。


現實中法院判決此類案件的關鍵證據就是派出所的治安調解書,因此此類案件簡單明瞭,判決的內容也多是調解書中內容,只不過法院給了它一個強制執行效果,也就是判決書。

既然是在派出所做的調解書,那就是你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你對該調解書有異議,可以當場向辦案民警提出,也完全可以拒絕在調解書中籤字,沒有你的簽字,調解書壓根就不生效,總不會你不籤民警強迫你簽字吧。成年人要對自己行為負責,簽了字了意味著什麼心裡要有個數,你的一句我不知道籤的是啥或者我不認字,我被忽悠了都毫無作用。

但是假如你與對方的打架糾紛,根本不能適用調解結案,那麼你完全可以推翻派出所做的調解書。比如對方將你打成了重傷,派出所違法做手續,將此類案件調解結案,你完全可以舉證推翻這個調解書的內容。但是實踐中很難推翻,一是派出所不會將該立案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治安拘留的案件調解結案,二是想要推翻,你得有確鑿的證據。即便你確實是受傷很嚴重,可能構成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但是如你所說三年過去了,你的傷好的差不多了,你怎麼證明你傷情很嚴重呢,傷殘鑑定的條件是你得有受傷狀況,可是你現在三年了,你怎麼舉證呀。所以說太難了太難了太難了。



我是法律解憂君,歡迎大家評論留言互動,有問題的可以提問,我會一一回復,大家幫忙點點關注點點贊,謝謝大家,祝大家生活愉快。


法律解憂君


三年後才反悔,實在沒有辦法,那隻能涼拌了。調解協議已經簽了,在派出所層面已經結案,如果一方方再反悔,那麼就只能去法院起訴了。

首先能夠在派出所簽訂調解書的就不屬於刑事案件,僅僅是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因為一兩個人打架,如果一方被打成輕傷以上是刑事案件,那麼就不能夠簡單的在派出所通過調解協議結案。簽訂調解協議的最多是構成輕微傷的治安管理處罰案件,派出所主持下雙方簽訂調解協議,那麼派出所就不會進行進一步的治安拘留等處罰。


在派出所簽訂的協議一般都要求雙方註明雙方權利義務就此劃分清楚,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對方主張其他權利。調解協議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簽訂後雙方均應該遵守,不能夠出爾反爾。
如果三年後一方再反悔,這時候派出所是不會再管的。有想法的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是提起民事訴訟有一個訴訟時效的問題,三年時間訴訟時效已經過了,就會喪失勝訴權。


律師獨角獸


本人系原法院一線審判工作人員,下面來為大家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因打架而造成人身傷害,雙方一起去派出所簽訂的調解書系對於雙方損害賠償的達成的合意。該調解書並非法院出具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調解書,更加類似於一種合同意義上的法律文書。

因此當對方出現拒絕履行調解書的情況的話,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按照調解協議內容履行義務。

如果在簽訂調解協議過程中出現重大誤解,那麼沒有可歸責性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可以在自知道誤解事由一年內或者協議簽訂五年內,向法院起訴撤銷調解協議,並重新起訴相關賠償事宜。

法律細節從一點一滴做起,我是法律小專家陳小彬,歡迎關注互動。


法律小專家陳小彬


當年雙方已經達成了調解協議,並且已經實際履行完畢,沒想到時隔三年後其中一方竟然反悔。那麼,反悔一方是否有權任意反悔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如果能夠任意反悔,恐怕和大多數人的基本認知都截然相反。

如題所述,甲乙兩人因為瑣事引發矛盾,矛盾激化後大打出手。旁人看到他們打得不可開交,雖然很想看熱鬧,但擔心他們會一發不可收拾,從而釀成難以挽回的局面,於是趕緊報警。警察及時趕到以後,立即制止了他們的鬥毆行為。隨後,甲乙兩人被帶到警察局接受處理,兩人在警察的調停之下,最終達成調解協議。一時之間,甲乙兩人風平浪靜。

本以為整件事情到此結束,沒想到甲的心裡一直有梗,剛開始還能夠忍受。沒想到,隨著時光漸漸推移,甲心裡的梗愈發難受,最終開花結果撐滿了甲狹小的心。於是,甲在事發三年以後,義正言辭地正式宣告“我甲撕毀之前達成的調解協議,我反悔了”。那麼,甲的反悔是否具有法律意義呢?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甲的反悔止增笑耳。首先,甲當初自願在調解協議上簽字,視為同意受到協議的約束。因此,甲不能說反悔就反悔,否則“契約精神”豈不是一紙空文?其次,甲和乙的打架鬥毆想必也沒嚴重到刑事立案的標準,否則不可能會調解結案。因此,甲三年後反悔也不能追究乙毆打他的刑事、行政責任。最後,甲也喪失了追究乙民事責任的權利。

綜上所述,甲的反悔,就是一個笑話而已。


冰焰


首先,得看打架的具體狀況,比如你們當時打架人數,打架的起因,是否民間糾紛引起,具體狀況,後果,傷情等綜合因素。核心看是否明顯構成輕傷,尤其是重傷。如果明顯達到輕傷,那派出所也有責任,把一個刑事案件降格當做治安案件處理了,那麼對方當事人三年以後反悔,不僅反悔的是民事賠償協議,關鍵是要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如果沒有明顯達到輕傷,或者介於輕傷與輕微傷之間,當時,對方不要求傷情鑑定,又是民間糾紛引起,派出所為了化解矛盾,進行調解不僅是合法的,還是法律所鼓勵的,那樣的話,對方反悔也是沒用的,派出所不會再次受理,即使去了法院,調解協議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第三,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和解程序,對於輕傷害案件鼓勵和解,但是為了達到司法公正,統一裁量尺度,刑事訴訟法沒有給予公安派出所和解刑事案件的權力,只是在雙方當事人和解以後,公安機關可以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檢察院根據案件狀況可以向法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或者做出不起訴決定。法院根據檢察院的建議可以從寬處理,或者免於刑事處罰,或者判處緩行。

第四,針對親友、鄰里之間引發的民間糾紛,造成輕傷,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輕傷害案件規定,允許進行調解,但是要求很嚴格,僅限於親友鄰里之間的民間糾紛,對於社會發生的輕傷害案件不允許調解。而且現在執法環境越來越規範,公安機關進行輕傷害調解也需要慎重。

最後,派出所主持調解,一般案件派出所可以解決的是雙方的行政責任,也就是調解了,派出所可以從請或者不處罰。民事責任是雙方當事人自願調解的,對方反悔也是有違誠信原則,法院也是不會支持的,但是前提就如第一點所說,這個案件僅僅是行政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否則,之前達成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法律工作者霍顏回


雙方打架以後,經過派出所雙方協商簽訂和解協議。這是有法律效力的,假如在法定的期限內不服從公安機關的行政決定,可以提出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可以提出行政訴訟。對方沒有行使自己的這些權利,這就是意味著認可這份和解協議,不服該行政決定的抗辯權已經失去。假如對方由於是你們的打架遺留的後遺症,或者身體不適。只能另行提供證據,該和解協議,只能作為輔證。但不能以不服該協議為由,提出反悔。(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王萬東法律服務


第一,如果傷情是輕微傷,公安按照毆打他人調解了,你也簽字認可了,三年後反悔,你翻不了案的。

第二,如果當時的傷情沒有驗傷,或者說事後發現傷情構成輕傷以上,那麼公安的治安案件調解協議是無效的,可以要求追究對方法律責任。但這裡有個追溯期的問題,如果緊緊是輕傷害案件,可能已經過了追溯期,無法追究對方責任了,尋釁滋事或者其他罪名則有可能追究對方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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