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額”等同於“收入”?關於個稅的3個誤區

“收入額”等同於“收入”?關於個稅的3個誤區

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以來,納稅人對於個稅的關注度一直居高不下,在對納稅人輔導的過程中,小編髮現納稅人對個稅中的一些問題還存在誤區。今天,小編就與您聊聊其中的3個。

VS

⭐01 將“收入額”等同於“收入”

例1:

居民個人李某2019年7月從甲公司取得勞務報酬收入21000元,那麼,甲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李某個人所得稅時是選擇20%的預扣率還是30%的預扣率呢?

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二

(居民個人勞務報酬所得預扣預繳適用)

“收入額”等同於“收入”?關於個稅的3個誤區

實務中,很多財務人員第一反應是選擇30%的預扣率,理由是李某取得勞務報酬收入21000元已經超過了20000元,這種觀點錯誤的原因在於將“收入額”等同於“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徵管銜接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6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具體預扣預繳方法如下: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減除費用: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百分之二十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額累進預扣率,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預扣率。

勞務報酬所得應預扣預繳稅額=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

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預扣預繳稅額=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20%

在本案例中,李某取得勞務報酬收入是21000元,而經計算確認的收入額應為21000*(1-20%)=16800元<20000元,因此,應適用20%的預扣率。

⭐02 將半年獎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處理

例2:

2019年7月,甲公司向單位在職員工發放了半年獎,在個稅處理方面,甲公司財務人員認為,根據規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年一次性獎金可選擇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因此,公司發放的半年獎也可以參照全年一次性的稅務處理。那麼,財務人員的觀點對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一條、第五條規定: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員工取得的半年獎應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規定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03 凡是公司統一發放給職工的補貼、津貼均免徵個人所得稅

例3:

2019年7月起,甲公司決定給在職員工每人每月發放300元午餐津貼,甲公司財務人員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徵個人所得稅。所以,公司發放給員工的午餐津貼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那麼,財務人員理解的正確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十條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 )第二條規定:

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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