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福利費,稅前扣除,這5個問題經常碰到,很多會計還是不會

個稅,福利費,稅前扣除,這5個問題經常碰到,很多會計還是不會

1、個人為單位提供擔保,收到的報酬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覆》的規定: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具體諮詢稅務機關。

2、購進蔬菜再零售,取得的農產品銷售發票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嗎?

根據《關於簡併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具體諮詢稅務機關。

3、企業為員工支付的居民供暖費,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嗎?

根據《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屬於職工福利費的扣除範圍。所以企業為本企業任職的員工支付的供暖費,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按相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4、企業籌辦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根據《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規定:關於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5、同一地區實行獨立核算的總分機構之間直接調撥貨物,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具體諮詢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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