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新三板精選層准入標準:以市值為核心推出四套標準 設置嚴格“退層”條件

11月8日,全國股轉系統公佈了市場期盼已久的精選層准入標準,值得注意的是,和此前多位市場人士以及21世紀經濟報道預測一樣,此次精選層標準採用了多套標準同時相仿科創板採用了以市值為核心的篩選企業體系。另外,在全國股轉系統連續掛牌滿12個月的創新層掛牌公司,可以申請公開發行並進入精選層。

那麼精選層的標準設置該如何理解,21世紀經濟報道為你解讀:

詳解四套准入標準

在全國股轉系統發佈的細則中,掛牌公司進入精選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市值不低於2億元,最近兩年淨利潤均不低於1500萬元且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10%,或者最近一年淨利潤不低於2500萬元且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

  • 市值不低於4億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平均不低於1億元且增長率不低於30%,最近一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為正;

  • 市值不低於8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2億元,最近兩年研發投入合計佔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合計比例不低於8%;

  • 市值不低於15億元,最近兩年研發投入合計不低於5000萬元。

注:前款所稱市值是指以掛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以下簡稱公開發行)價格計算的股票市值。

這一部分篩選企業的標準是從市值和財務標準出發的。全國股轉系統相關負責人表示,四套標準遵循市值和財務穩健性要求高低匹配的原則,兼顧覆蓋不同類型、規模和行業企業,設置四套進入條件,企業符合其中之一即可,從門檻設置可以看出精選層此次是允許未盈利的企業上市的。

記者瞭解到,四套標準分別設置的含義如下:

  • 標準一為“市值+淨利潤+淨資產收益率”,主要遴選盈利能力強的企業;

  • 標準二為“市值+營業收入及其增長率+現金流”,主要遴選高成長性的企業;

  • 標準三為“市值+營業收入+研發強度”,主要遴選具有較高市場認可度的創新企業;

  • 標準四為“市值+研發投入”,主要遴選市場高度認可、創新能力強的企業。

前述全國股轉系統相關負責人表示,具體指標數值設置上,考慮到企業從創新層到精選層遞進發展的路徑設置,相關指標既相互銜接,也有所差異,與企業不同發展階段的經營特點相匹配;指標要求總體上低於科創板上市條件和創業板公司平均水平。

同時,一些市場人士認為,此次精選層設置的財務和市值門檻並不高,將會給眾多創新層企業很大的機會,但值得注意的是全國股轉系統還有審核部門和審核環節,此次公佈的標準僅是准入門檻。

流動性門檻

進入精選層並非只有市值和財務門檻,全國股轉系統還設置了流動性的標準。

創新層掛牌公司完成公開發行並進入精選層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 最近一年期末淨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

  • 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於100萬股,發行對象不少於100人;

  • 公開發行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 公開發行後,公司股東人數不少於200人,公眾股東持股比例不低於公司股本總額的25%;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眾股東持股比例不低於公司股本總額的10%;

對於這一項標準的設定,全國股轉系統相關負責人表示,股權分散度是境內外證券市場常用的上市掛牌條件,公司達到一定的股權分散度,有利於深化外部股東的約束,進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水平同時也是為精選層公司匹配連續競價交易方式的基礎。精選層進入條件主要從股本規模、股東人數、公眾股東持股比例等方面規定了企業通過公開發行應當達到的股權分散度。

P.S:公眾股東是指除以下股東之外的掛牌公司股東:

(一)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另外,全國股轉系統還設置了精選層准入負面清單。全國股轉系統相關負責人指出,精選層進入條件的負面清單設置,基於以下三方面的考慮:一是對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關於不得公開發行的禁止性規定;二是與創新層負面清單管理的基本邏輯在總體上保持一致;三是針對精選層公司特點提出經營穩定、獨立等更高要求。主要內容包括掛牌公司及相關主體存在經濟犯罪、重大違法行為、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等情形。

具體來看,掛牌公司或其他相關主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入精選層:

(一)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存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形;

(二)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12個月內存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形;

(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

(四)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曾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

(五)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對掛牌公司經營穩定性、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存在掛牌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等其他情形。

退層標準嚴格

公開發行相當於小IPO,精選層也必定要輔以嚴格的退出機制,監管層也明確設定了相當嚴格的退層標準。

具體來看:

  • 連續60個交易日,公眾股東持股比例均低於公司股本總額的25%;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連續60個交易日,公眾股東持股比例均低於公司股本總額的10%;

  • 連續60個交易日,股東人數均少於200人;

  • 因更正年度報告導致出現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情形;

  • 僅根據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進入精選層的掛牌公司,連續6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市值均低於5億元的;

全國股轉系統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層級退出機制是為了實現市場出清,維護相應層級的穩定運行和公司質量。

精選層在現行定期退出和即時退出兩類層級調整機制的框架下,規定了適用於精選層具體退出情形。其中,定期退出主要針對財務狀況惡化的公司,包括收入嚴重萎縮且大幅虧損、淨資產為負等情形。即時退出主要針對兩類情形,一是股東人數、股權分散度等公眾化水平指標不足以支撐股票繼續在精選層交易;二是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不符合精選層的規範性要求,應當即時退出。

在退出情形的具體指標設定上,低於進入條件,同時配套相應的風險警示機制。這一安排既包容企業正常的業績波動,保持精選層公司情況總體穩定,同時也保證精選層公司質量,堅決出清不符合條件的企業。

需要說明的是,僅按照第四套標準進入精選層的公司,在進入時並無收入和盈利要求,因此不適用淨利潤和收入降層的情形,但對此類公司設有市值長期過低的降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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