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民間借貸涉嫌“套路貸”,駁回起訴,移送公安偵查

今天(11月7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由於此案涉嫌“套路貸”,法院依法裁定駁回原告起訴,並將有關涉嫌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今年9月,原告吳某向吳江法院起訴被告紀某,稱紀某因資金週轉需要向其借款53000元,某公司為紀某還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紀某未及時足額還款,故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紀某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並要求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紀某稱當時雖然合同簽訂的是53000元,但實際到手的就是47000元,另外6000元是裝GPS的1500元和其他費用,而且其根本不認識原告吳某,當初辦理貸款的經辦人是王某。被告紀某還表示,原告吳某確實向其賬戶轉賬53000元,但第二天其就按指示轉回去了。借款合同簽訂後,其每月都按時還款, 2018年4月26日將借款全部還清,收款人是王某,王某還出具了收條。借款還清後GPS裝置拆除了,汽車鑰匙拿到了,但至今車輛登記證還沒有拿到。
吳江法院在審理中發現,這起案件沒有表面上看起來那麼簡單。首先,從簽訂合同的內容來看,“每月還款日的16:30分”還款、安裝GPS定位系統、乙方和丙方可以隨意處置和控制抵押車輛、本金30%的違約金等合同條款,對借款人約定義務過於苛刻,與普通借款合同明顯不同;其次,從款項交付來看, 被告紀某明借53000元,實收47000元,實收金額與合同金額有出入,即通常所稱的“砍頭息”,被告紀某在收到47000元后,原告吳某卻又轉賬53000元,而緊接著被告紀某又將53000元全部轉出,與常理明顯不符,原告吳某存在製造資金虛假給付情形;第三,從合同履行情況看,被告紀某先後四次還款均在約定還款日,在此情形下卻要求被告紀某提前還款,存在肆意認定違約的情形;第四,從雙方舉證來看,原告吳某僅陳述稱他人替被告紀某還了三個月的本息,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證實,而被告紀某提供的證據均可印證“車貸已結清”,故原告吳某存在虛假陳述、隱匿還款證據的情形;最後,原告吳某開辦的公司並不具有發放貸款資質,其開展貸款業務顯然已超出經營範圍。


結合相關事實綜合分析判斷,吳江法院認為原告吳某已涉嫌“套路貸”犯罪,其提起的民事訴訟,不屬於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該院裁定駁回原告吳某的起訴,並將有關涉嫌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套路貸”,是指出借人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金額虛高“借貸”協議,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隱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違法犯罪活動。“套路貸”侵害被害人的財產權利乃至人身權利,嚴重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治安秩序,損害司法公信力。一些違法犯罪分子為實現自身非法利益,各種“套路”花樣翻新,製造所謂“證據鏈條”,試圖通過提起虛假訴訟的方式,實現侵佔他人合法財產的非法目的。
法官提醒廣大市民,要選擇有貸款資質的正規金融機構貸款,一旦發現遭遇“套路貸”,要及時報警,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本文作者系蘇報融媒記者鄒強,通訊員張勇,編輯駱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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