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因素,導致清廷無論怎麼優化制度,也沒辦法改變四川私鹽氾濫

清代的食鹽制度沿襲明朝,同樣採用食鹽專營專賣的政策,也就是說食鹽從生產到銷售,其中的流程都是由官方進行控制。在這種制度下,依法依規由官方經手流通到市場的便稱之為“官鹽”,反之,通過各種非法途徑流通到市場的就被稱之為“私鹽”。


私鹽問題自從我國開始實行食鹽專營專賣制度以來,就一直是亟待解決重要社會問題之一,而這個問題到了清朝,不僅沒有隨著時間的推移有所改善,反而呈現出愈演愈烈之勢。

人的因素,導致清廷無論怎麼優化制度,也沒辦法改變四川私鹽氾濫

▲鹽

為杜絕四川地區私鹽氾濫,清廷在鹽業制度上不斷變革

本文為何討論四川地區食鹽問題,其主要原因便是太平天國運動之後,四川地區從一個無關緊要的鹽產地一躍成為全國重要的鹽產地,在清朝,鹽稅是他們財政來源的根本,從清初佔全部收入的一半到清末的佔比四分之一便可見端倪,而四川地區作為後來的重要鹽產地,自然是值得我們關注的。

人的因素,導致清廷無論怎麼優化制度,也沒辦法改變四川私鹽氾濫

▲太平天國運動

在四川地區,官鹽和私鹽的博弈從沒有停止過,就拿保證官方食鹽正常運行的核心點運銷制度來說,一開始是民運民銷,商販通過領取官方發佈的鹽票,然後通過鹽票在附近的鹽場購鹽,最後由商販運輸銷售。這種運銷制度的產生,和當時的時代環境有著莫大的關係,因為四川地區是經歷了戰亂的,同時四川地區相較於其他地區的鹽場零星分佈且規模略顯不足,便不能由官方統一進行管理,這樣通過鹽票來吸引商販自發銷售是最為經濟與靈活的政策。但這種政策並不是完美的,由於商人以盈利為目的,這就導致偏遠險阻地區商人根本不願意去,處於那裡的人們便只能淡食,可想而知,在這種情況之下,不處於繁華地段的人民對食鹽的渴求是巨大的,官鹽無法滿足,私鹽自然便登場。

緊接著,面對民運民銷所帶來的弊端,官督商銷的運銷制度產生,旨在借用商人資本的同時,通過官方督促來達到對鹽業的全面掌控,這樣便可以避免民運民銷中產生的弊端,在此制度實行期間,咸豐三年太平天國運動興起,淮鹽北上被阻斷,為解決湖廣地區人民的食鹽問題,四川鹽業擔起了重任,食鹽大量缺口面前,官方便默認私鹽在當時的合法性,四川地區的私鹽大量流入湖廣,古有記載:

“凡川、粵鹽斤入楚,無論商民,均許自行販鬻,不必由官借運。惟擇楚省堵私隘口,專駐道、府大員、設關抽稅。或將本色抽收,或令折色輸納,均十取一、二,以為定製。一稅之後,給照放行。”

一般來說,凡事只要有開頭,那便再不是想阻止就能阻止的,官方對四川地區私鹽的默認同樣如此,等到太平天國運動平復之後,理應恢復最初的食鹽供給方式,卻遲遲難以實現。

人的因素,導致清廷無論怎麼優化制度,也沒辦法改變四川私鹽氾濫

▲四川地形

發展到這個時候,四川地區私鹽充斥問題已經得不到很有效的控制了,鑑於此,清政府決定採用官運商銷的運銷政策,將運輸過由官方對商人監管直接轉變為國家管制,實現絕對控制,徹底杜絕商人為謀求利益借運輸官鹽之名暗運私鹽的現象。但是這樣一來,運輸成本上升,最終銷售到普通百姓手中的官鹽價格也迎來增長,結果可想而知,百姓必定渴求價廉的私鹽,所以此次運銷制度的變革最終也沒有辦法杜絕四川地區私鹽氾濫。

當然,除了在運銷制度上的不斷優化變革來阻止四川私鹽氾濫之外,對於產鹽的源頭,清廷也制訂了相應制度來監管,其主要便是四川鹽業保甲制度。

鹽業保甲制度是基於我國傳統的保甲制度,其目的是將戶口統一編排,十戶為一甲,十家為一保,設立甲長和保長,隨後通過連坐來督促甲長和保長進行自我監督。

雍正七年,四川私鹽氾濫成災,為了有效監管私鹽的源頭,鹽業甲保制度被提出,一開始,採用按戶籍編排的方式,即十戶為一甲,設立甲長,由甲長核實底下每戶所擁有的鹽井數量,統計每家的具體產量,然後上報給當地政府,同時,當地政府也會抽查,如果發現一甲內有人虛報,那其餘九人皆會受到處罰,五年後,鹽業保甲制度有了些微的變化,由原來的立

“誠實甲長一名”變為“輪充牌頭,互相稽查”。

人的因素,導致清廷無論怎麼優化制度,也沒辦法改變四川私鹽氾濫

▲鹽業生產活動

由於每一戶所擁有的鹽井數量不同,直接套用傳統保甲制度來進行監管就會存在甲與甲之間實際鹽井量相差巨大的情況,不利於監管,所以在道光十七年,鹽業保甲制度改革,"以十井為一牌,立一牌頭,以十牌為一甲,立一甲長。"

光緒三年,鹽業保甲制度進一步改變,“設十戶一鹽牌,五十戶一灶首,百戶一鹽甲”,同時甲長不再輪換,改為官方“擇殷實戶充當”。

那麼為何清朝鹽業制度不斷完善優化,還是無法阻止四川地區私鹽氾濫?這主要是制度本身和人為因素的影響。

關於制度本身問題,上文介紹的鹽業運銷制度,從民運民銷到官督商銷再到官運商銷的轉變,已經講到為何轉變,其中就涉及到上一制度的在私鹽治理上的弊端,在此便不一一贅述。

鹽業保甲制度,通過上文我們也知道,也是經歷了一系列的變革,從最開始與傳統保甲制度幾乎相同,再到結合鹽業的實際情況開發出的新的保甲制度,這其中的轉變同樣也是因為被淘汰的制度在私鹽管理上存在弊端。

首先,是按戶編甲中所存在的問題,顧名思義,此種編甲方式是以戶為最小組成單位,從事鹽業生產的戶籍被稱之為“灶戶”,按照清朝的對灶戶管理,規定灶戶

“永不改業”的同時,戶籍歸屬地也用不能變更,也就是說,無論此後因為何種原因遷徙,灶戶的戶籍歸屬地是不會跟著遷徙的。

但是四川地區的實際情況卻是鹽井容易坍塌,這就會讓原本在出生地從事鹽業生產的灶戶被迫遷徙到新的地方,重新尋找合適的滷源,由於戶籍制度的規定,這些遷徙人口仍然歸屬於原地區管轄,所以他們這一群遷徙者也是在原地區被編甲的。在這種情況之下,甲長如若需要檢查遷徙者的鹽業生產情況,往往需要跋山涉水,在交通不方便的清朝,這無疑是一項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所以謊報誤報也便會時常發生了。

人的因素,導致清廷無論怎麼優化制度,也沒辦法改變四川私鹽氾濫

▲鹽井

清朝統治者也看到這這個問題,於是把按戶編甲改成了按井編甲。以井為基本單位編甲可以有效避免以戶為基本單位編甲產生的弊端,這個時候新的問題有顯現出來,同樣是因為四川地區鹽井容易坍塌引起的,為了保障鹽戶的利益,允許鑿一口新井抵一口枯廢之井,或是可鑿數井來填充一廢棄之井的課稅,在這個條令頒佈之後,“藉口舊井枯竭,私開新井”的現象便開始頻繁出現,尚未被廢棄的鹽井自然成為了私鹽的生產源頭。

當然,沒有完美無缺的制度,存在漏洞是在所難免的,所以在制度不斷完善優化的情況下,四川私鹽仍然氾濫,其最為主要的因素還應該是人的因素。

從私鹽的需求人員來說,市場上私鹽是比官鹽更加受百姓歡迎的,之所以這樣,是因為私鹽擁有者官鹽無法比擬的巨大優勢,那便是價格上的優勢。

價格上的優勢容易理解,私鹽往往逃稅漏課,這經營上的成本自然就降低了下來,再加上官鹽的價格是由官方直接決定,在當時的背景之下,為保證財政的收入,官方往往會對其壟斷的食鹽高價售賣,鹽又是人民日常所需,這無疑加重了百姓的負擔,所以一旦有私鹽流出,往往會受到人民的追捧。

人的因素,導致清廷無論怎麼優化制度,也沒辦法改變四川私鹽氾濫

▲清代百姓

從私鹽的販賣人員來說,販賣私鹽的人員往往是具有一定財力,所以在運輸過程之中便有多種方式可供選擇,例如賄賂各級鹽務官兵,透漏私鹽;與專門護送私鹽的梟匪合作,將私鹽明目張膽地偷運出場,或者聯合各方私販力量、武裝販賣私鹽,這些都是可以通過金錢解決的,最後私鹽為他們帶來巨大利益之後,又可以反過來利用獲取的利益繼續加強其私鹽販賣運輸的安全性。

從私鹽的監管人員來說,清代時期負責稽查私鹽的官員構成複雜,整體素質相對較低,這就很難保證所有參與稽查私鹽官員的廉潔性,甚至某些官員不但監管不利,反倒是利用自身的職務便利,主動參與私鹽的運輸,監察人員的腐敗,更讓禁止私鹽這項工作無從談起。

人的因素,導致清廷無論怎麼優化制度,也沒辦法改變四川私鹽氾濫

▲清代官員

最後,無論是制度上的漏洞,還是人為因素導致四川地區私鹽屢禁不止,其最終還是圍繞著“利益”二字,利之所在,人所共趨,所有參與私鹽活動的人,無所不用其極,為謀求利益一次又一次尋找制度的漏洞,這也便解釋了為何清朝鹽業制度不斷完善優化,還是無法阻止四川地區私鹽氾濫。

《清實錄館》《清朝文獻統考》《四川鹽法制》《社會分層理論視野下的清代私鹽分類思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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