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投保2年患癌,20萬重疾險被拒賠,保險公司:他還在等待期

保險裡有個等待期的概念,通常在60-180天不等,在等待期內出險,保險公司是不用負擔保險責任的。等待期的設立,是保險公司為了規避帶病投保等惡意騙保行為而設置的風險防控手段。

但是在等待期內出險,就一定不賠嗎?

今天,我們就來看這麼一則案例,男子在等待期內出險,保險公司拒賠,法院卻要求保險公司如數支付保險金的案例。

01 案例詳情

去年1月份,韓某(化名)去銀行存錢時,在保險業務員的推銷之下購買了一份保額為20的重疾險,如果確診重大疾病,可以一次性領取20萬元的經濟補償。

在業務員的推銷下,韓某一次性繳納了一年的保費。

男子投保2年患癌,20萬重疾險被拒賠,保險公司:他還在等待期

銀行BANK

結果到第二年繳費期時,韓某已經忘記了他買過保險的事,導致合同效力中止,在保險公司提醒韓某欠費後,韓某續繳了保費並辦理了復效手續。

復效4個月後,韓某公司組織員工體檢,韓某被查出肺部有結節,後被確診為肺癌。

男子投保2年患癌,20萬重疾險被拒賠,保險公司:他還在等待期

住院治療期間,韓某想起他曾經購買過重疾險,於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然而令他沒想到的是,保險公司以等待期為由拒絕了他的理賠申請。


韓某不服,仔細翻了一遍保險合同後決定起訴保險公司,法院審理後對韓某的請求予以支持,要求保險公司如數支付20萬元重疾保險金。

02 案例分析

等待期內出險,為什麼也能賠?

其實法院之所以判罰,主要是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原因。

韓某所購買的保險合同中,關於等待期內免責的描述為:“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 (或合同效力恢復) 之日起 180 日內,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初次發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其金額為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的 1.1 倍,本合同終止”

然而在合同中,該免責條款卻並未被突出顯示、使用不同字體或者字體加粗等放大式予以特別標識。

男子投保2年患癌,20萬重疾險被拒賠,保險公司:他還在等待期

德國人壽保險文件

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合同中對免責條款予以特別標識,而本案中關於等待期內免責的條款未被特別標識,因此法院對韓某的訴求予以支持。

03 兩點建議

今天的案例中出現了復效期,有許多朋友可能對此不太瞭解,復效期是指投保人未按期繳費導致合同效力中止,兩年內投保人與保險公司達成一致共識後,續繳期間保費即可恢復保險合同效力。

保險復效後,同樣有一個等待期,在復效等待期內出險與投保後的等待期出險一樣,保險公司都是不賠的。

所以建議像購買了壽險、重疾險之類的繳費期限長達20-30年的朋友,一定要給自己設置提醒及時繳納保費,否則保單失效後,申請復效還要重新來一次等待期,一旦在等待期內出險,之前的保費幾乎等於白交了。

還有就是,保險公司說的不賠就一定是合理的嗎?

男子投保2年患癌,20萬重疾險被拒賠,保險公司:他還在等待期

並不一定。

保險公司的理賠程序非常的死板化,但被保險人們的出險情況卻是多種多樣,這就導致了保險公司的理賠決議並不一定是合理的。

所以遇到保險公司的無理拒賠,可以先後保險公司溝通商量,如果實在是無法協商解決,再考慮從法律途徑或者監管層面與保險公司溝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