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借貸被起訴,借款人無資產可執行,但借款人現在在擺地攤,法院對地攤貨物可以執行嗎?

時刻戰鬥的老兵


我是在法言法,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我親身經歷的一個案例,放在這裡分享一下,希望能夠幫到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

張某夫妻二人,曲某開貨車相向行駛,發生車禍,導致張某妻子雙下肢截肢。張某提出民事賠償,經協商,曲某賠償張某50萬元,當場給付20萬元,剩餘賠付款每年給付5萬元,6年內給付完畢。此事發生在2015年,曲某除了在2016年如約給付5萬元後,接下來的幾年都不曾按時付款,後張某申請執行。經過核算,曲某實際給付15萬元左右。經過了解,曲某有兩名子女,老大在讀大學,老二在讀高中,發生車禍後,曲某無證駕駛貨車,鎮內送貨為生。執行法官找曲某協商還款事項,曲某同意每年支付賠償款2萬元,分年中和年末兩次支付,但是,申請人張某不同意,向執行法官提出,必須扣押曲某送貨車輛,協商無果,執行法官無奈只能同意申請人張某的申請,扣押了曲某的車輛。

我認為,此件執行案件中,沒有任何一位贏家,可是說是“三輸”,原因如下:

一、申請執行人,“殺雞取卵”,後續款項的履行遙遙無期

我在以前的問答中回答過相近的問題,我總會問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目的是什麼。欠錢不還固然可惡,但是,需要債權人明確一點,不還錢的原因是什麼。如果是有錢而故意不還,那麼,任何合法的手段都是可取的,因為不值得同情。如果債務人因為投資失敗,因病等等原因導致不能還款的,我認為,要回欠款必然重要,但是,方式和方法應該保持一定的理性,不應該將債務人唯一的收入來源掐斷。

回到題目,執行法官發現債務人在擺地攤,地攤貨可以沒收,通過拍賣等方式變現,償還債權人欠款,債權人可能當時能夠得到部分欠款,但是,如此做可能導致的後果就是,債務人以後只能變成“老賴”了,因為,沒有了經濟來源,沒有了賺錢還款的“希望”。

二、被執行人,“希望破滅”,後期無力履行法律規定的償還義務

作為債務人,有違約債務時,應該多與債權人溝通,取得債權人諒解,定下長期還款計劃,俗話說的:沒錢有個話。我想,執行難的問題,應該能夠獲得申請人的諒解。如果債務人不存在惡意欠債不還的情況,僅僅因為一時的失敗,導致的債務違約,生活中也是積極的努力賺錢,償還債務的,不妨為所謂的“老賴”留條活路,給一個“希望”。畢竟任何一個人都不希望自己是“老賴”。

三、執行機關,“執行不能”,執行案件短期內無法執結

實踐中,如果申請人提供了被申請人的財務信息,查證屬實後,如果申請人強烈要求查封、扣押的,執行機構一般都同意,而作為被執行人也是無話可說的。但是,面對這種申請人“置氣”式的執行要求,執行機關此案的結案期限,可預見的被無限置後了。可以預見的是,被執行人短期內是不會有盈餘資金來履行償還義務了,因為,唯一的生活來源被掐斷。

給債權人、債務人的建議

作為債權人一定不要忘記自己的最終目的:挽回損失。要理性。做一個理性的人。

作為債務人一定不要忘記自己的法律責任:履行義務。要主動。做一個誠信的人。

我是在法言法,希望用我的法律知識服務更多的人,歡迎關注、評論和轉發,有不妥之處,多多指正。

在法言法


律師大劉說法:請不要掐斷對方的經濟來源,不然一分錢也拿不到。

執行是一個很微妙的話題,就像企業重組一樣,如果你把企業一竿子打死,可能一分錢也拿不到,但是讓他重組,你還有一定的希望。

一、從被執行人的角度分析。

既然被執行人沒有跑路,選擇通過自食其力擺地攤,那麼對他自己而言,生活還有一定的希望,他想通過掙錢維持生計、償還借款,這是一個好的方向。

在執行過程中,誠意非常重要,被執行人不放棄一絲一毫的掙錢機會,這樣債權人收到錢的希望就更大。

二、對於執行人來講,執行方法很重要。

在執行的過程中,如果你發現了被執行人資產,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但也要分情況,比如直接沒收擺攤的貨物,有種竭澤而漁的感覺,明明被執行人現在生活已步入正軌,你卻斷絕了他的希望。

比如被執行人欠你10萬塊錢,這些貨物僅值1萬元,你收到這1萬元後,那9萬元是真打水漂了。

在能找到人的情況下,給被執行人一次機會,就是給你自己一次機會。


劉律師Lawyer


是否能對地攤貨物進行強制執行要看貨物是否借款人的,只有是借款人的貨物而不是其幫別人管理,那麼貨物就屬於借款人的財產,就可以視為可供執行的財產。

當然,從常識判斷,地攤貨物本身並不會太值錢,所以要看執行標的的大小,有時候執行不能取得實際執行效果。其實,借款人擺地攤是為了生存好,是為了過渡也好,並不能排除他會成功的可能,曾經有人手機貼膜月入五萬,值錢的本身不是地攤的貨物,而是服務帶來的經濟價值。

01

對擺地攤的借款人不必急於申請強制執行,認真觀察後做出決定

如上所說,目前擺地攤本身是一個不確定的賺錢行為,可以通過觀察瞭解情況後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如果地攤貨物有一定價值,又基本能彌補債務範圍,那麼直接申請對貨物提起強制執行也未嘗不可。

如果,值錢的是擺地攤的服務行為,那麼服務本身是無法強制執行的,而且只會打亂他賺錢金錢的能力,不如選擇了情況或者商討分期還款的可能,等待其成長,又不斷絕其生存發展的能力,應該是最合適的選擇。

02

一般來說,通常有其他出路的人是不會擺地攤的

如果一個人可以有更好的工作和出路,一般是不會選擇擺地攤的,不是看不起擺地攤的人。而是擺地攤本身很勞累,但不一定能賺多少錢,還要為此擔心城管的管理,擔心天氣的反覆變化。

所以,對地攤執行從法律上來說無可厚非,但從情理上來說,卻又有點過分,就像殺雞取卵一樣的效果,本身並不能直接有利的幫助申請執行人解決全部執行問題。只會讓被執行人沉陷困境,連改變和機會都難以獲得,這時如果可以容忍一下,等待一下,或許會有好的結果出現,恢復執行才更可能。

03

一個人願意去擺地攤說明其可以放下一切只為追求更好的生活

在這種積極生活理念的支持下,證明被執行人也是苦於應對目前的困境,而不得不選擇一個臨時的周全之計,雖然不能說其一定可以賺到錢,但並不能否認這種積極的生活方式和對生活努力的態度。

越努力越幸運,有的被執行人確實是沒有辦法還債,如果能給他們一定的生存空間,或者幫助一個新的機遇,或許人生還會有新的美好開始,還清債務只是最晚的事,肯努力的人改變命運的機會並沒有完全喪失,積極的應對才能創造奇蹟和未來。

結語

在法理和情理的衝突之中,如何尋求一種動態的平衡,即能促進社會的和諧,又能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讓申請執行人感受到公平正義,也能讓被執行人感受到公平正義,才是最和諧的法治實踐。


悟法析律


法院可以對地攤貨物進行執行,但是不一定會去執行。

首先,被執行人都已經擺地攤過日子了,處境相當堪憂。如果去執行,相當於斷被執行人的生活來源,會激化矛盾。此矛盾包括申請人與被執行人的矛盾及被執行人與法院的矛盾,同時也可能出現被執行人與社會的矛盾。

其次,這種行為無異於殺雞取卵,並且有可能遠遠達不到執行效果。地攤上的貨物能滿足執行標的嗎?

如果法院要執行,也會採取柔和手段,如凍結賬戶。最強烈的手段也只是在一定期限內採取對其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拘留),而不會斷了生路。


聊法人


若我是債權人,我不會傻到讓法院去執行借款人的地攤貨物。

雖然說無資產可執行的情況下,都是債權人提供財產線索,法院才會去執行。

地攤貨物,是可以作為財產被執行的,拍賣手續將非常繁瑣。

既然借款人已經在擺地攤了,那麼至少他是想要賺錢的,只有賺錢,才可能還錢。

若連貨物都沒有了,那麼還錢才真是遙遙無期了。


金融犯罪辯護倪菁華


藉此 給全國父老鄉親提個醒:

俗話說

: 跑了和尚,跑不了廟。

意思是 人跑了 房子跑不了。

如果 ,房子沒有,沒有還款的能力

。 無房無能力抵押, 假如給你的利息在高,不能借。

因為 放貸款 銀行是專家, 如果沒有抵押的貸款。

其次 靠 信譽。 如工作單位,如:連保。意思是兩家或者三家綁在一起。互相擔保,另外加上工作單位。

看看當今社會,看看銀行在出款之前的管理事項。

民間百姓,值得學習。說掉天,不能借錢。

迴歸正傳

債權人,通過法律途徑,使借款人還錢。

借錢方沒有能力,只有地攤貨物。

地攤貨物

很可能是借錢方的唯一出路,可能是一家人的食糧。

既然信任借款人,不能說一點關係沒有,把款借出。

債權人

那就看看怎樣能扶持借款人,鹹魚翻身,還清債務。

地攤貨如果每天賣出,生活費外。還能還點債權人。

那是萬福,不要逼迫,盼ta生意做大。還款只是時間問題,。

債權人如果有合理掙錢快的辦法,可以指路,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給借款人推薦。讓ta早日富裕,早日小康,早日發達 ,早日還清你的債務。



行人199075


如果這樣對一個擺攤創業人去強制執行,估計對報復社會不遠了?我就是一個負債的地攤人。我真心不想欠任何人的債。可惜創業失敗了,導致欠債還不上,但這些都是次要的。主要的是自己有沒有要去逃避。是否想再次東山再起而翻身。如果是欠債者不是惡意逃避。只是目前沒有執行能力罷了,就請各位債主給他機會翻身。應當給他適當的建議怎麼去做才能賺錢。這樣自己的債務早晚都會還清。相反如果債主不給債務人員翻身的機會。不給別人活路。別說最後自己一分錢要不到反而後貨不堪設想……本人曾經負債六十多萬。目前還有十萬左右債務







單親爸爸擺地攤


您好。首先您先明確擺地攤屬於什麼?

擺地攤賣東西無證的是屬於自由職業者,如果有證的是屬於“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是無工作單位的,一般在填寫自由職業者時,單位都填寫的是其戶籍(或暫住)地址,個體工商戶的工作單位當然是自己商號的名稱。

如果有證件,那麼就可以證明是借款人的財產可以被執行。所以您需要先調查好地攤合不合法。

眾所知周沒有證件的地攤是要被城管管理的。所以不是法院對地攤貨能不能執行,而是要看財產屬於什麼類型。


弘揚訴訟


這個問題要從三個層面回答,

1,法律層面,

欠款人擺地攤,不違法,如果法院執行地攤東西,是違法的。

如果地攤東西,有能抵押價值,法院必須先查封,後拍賣。

如果地攤東西,只是欠款人能生活價值,即5O0以下,法院不能查封,這些東西與本案無關。

社會層面,

欠款人不是犯罪,有勞動權,同時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講究扶貧攻堅,社會兜底,欠款人已經到了擺攤地步,不能殺雞取屎。

道德層面,

放款人不是一點責任沒有,也不要成天老賴老賴的不離口,你不是什麼好人,多是些寄生蟲,大耳隆,執行不能,是專門紿你們的教訓。


鄂罕牧營


原則上地攤貨物也屬於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當然可以予以執行。但是,我並不建議對地攤貨物申請執行。

如題所述,在一場民間借貸糾紛當中,債權人獲得勝訴,但是債務人卻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也就是說,債權人雖然贏了訴訟卻還是沒能實現債權。隨後,債權人發現債務人在擺地攤,於是便想對地攤貨物強制執行。那麼,這樣做是否可行呢?

我認為這樣做並不可行。雖然債務人的地攤貨物屬於他的個人財產,確實可以強制執行。但是,法院對非金錢財產的強制執行的方式,一般是對其進行拍賣、變賣,然後將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拍賣費用以後,剩餘款項再用於清償債權人的債權。試想,那些廉價的地攤貨,能拍賣、變賣個多少價款?扣除有關費用後更是所剩無幾了,對債權人實現債權是毫無裨益的。

當然,債權人和債務人也可以在執行程序中,達成有關的和解協議,比如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將地攤貨折抵多少債務轉讓給債權人。但是,債權人拿著這些地攤貨能幹什麼?難道讓他自己再去擺地攤賣貨嗎?顯然這是很不現實的。

其實,這件事情可以這樣解決。既然債務人在擺地攤,那麼他就會有相對穩定的收入。債權人可以將這條財產線索,提供給執行法院,讓執行法院從這筆固定收入中,每月扣除一部分給債權人用於清償債務。如此一來,豈不是既省事很多,又能更容易地實現債權?

綜上所述,題目中所述方法並不具有可行性,反而還會把債務人逼上絕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