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預先扣除利息,合法嗎?

法律知識要點:實務中有的出借人,會在提供的借款本金時,預先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一般把這種預先扣除利息的行為俗稱“砍頭息”,預先扣除利息主要兩種情況:一是預先扣除第一個月的利息,即扣除頭息;另外一種是預先扣除約定借款期內所有利息。

對於扣除頭息的行為也是造成出現民間借貸糾紛多發的一個原因,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的基礎上,發佈了《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該條文從法律上明確了對於借款時預先扣除利息的處理原則,筆者認為可以從三方面理解:

一、借條等債權憑證上寫的借款金額一般應認定為本金。

在民間借貸關係中,如借款合同、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作為證據的,該證據中的寫明本金數額的是初步認定借款本金的數額。

二、利息不得在本金中預先扣除。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則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三、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以實際出借金額認定本金並依此計算利息。

借款本金是出借人出借的款項,用來孳生利息的原始資金。出借人出借款項後目的是獲得利息,借款人使用借款,利息只有出借人出借款項並經借款人佔有使用以後才依約產生。出借人往往為了高額利息,將利息預先從本金中扣除之後再進行出借的,本質上變成了高利貸。所以如果借款人能夠證實或者出借人認可利息已經預先扣除的,那麼本金也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

司法實務中的難點在於,借款人如果主張出借人預先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的,借款人需要承擔舉證責任,一般情況下借款人當時為了急於獲得借款,在借款合同或借條等債權憑證上寫明的是約定的借款本金,而後出借人僅支付了扣除頭息後的本金給借款人,如果借款金額不大,雙方又約定以現金方式支付借款的,這中情況下借款人舉證的難度非常大。

如果是約定以轉賬方式支付借款的,轉賬金額小於借款合同或借條等債權憑證表明的金額,往往出借人又以差額部分是用現金支付給借款人的,甚至有的出借人在預先扣除利息後,讓借款人把預先扣除利息部分的金額,讓借款人出具收條,以表明該預先扣除利息部分借款人已經收到現金,在實際生活當中也不能排除部分轉賬部分現金的支付方式。

所以,在司法實務中對於出借人預先扣除利息的,按實際金額計算本金,但難點在於借款人的舉證能力,這一點實際上難度非常大。下面筆者分享的案例中,出借人是預先扣除借款利息的,後法院按實際借款本金計算約定利息。

出借人,預先扣除利息,合法嗎?

實務判例:原告承認向被告出借款項時,兩次分別預先扣除了利息人民幣5000元、10000元,所以法院按扣除利息後的實際金額計算本金。

案情簡介

原告起訴稱:2014年7月14日、9月14日,案外人鄭某某向被告蔡某某農業銀行62×××16賬戶分別轉入人民幣95000元、90000元。轉賬當日,原被告均簽署《借貸款收據》。兩份收據均載明被告已收到原告出借款項人民幣10萬元,款項已轉入上述特定賬戶,並約定借期三個月,借款利率為月利率2%。

2015年12月13日,鄭某某分別向王某某的賬戶及被告蔡某某農業銀行賬戶轉入人民幣50000元、32500元。當日,原被告簽署《借貸款收據》,載明被告已收到原告出借款項人民幣15萬元,款項已轉入王某某上述特定賬戶,並約定借期一個月,借款利率為月利率2%。原告提交由其與案外人鄭某某共同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表明案外人鄭某某的上述銀行轉賬付款均系原告委託,原告已事先將現金支付案外人鄭某某。

裁判觀點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提交《借貸款收據》、銀行轉賬記錄、《情況說明》均有證據原件相核實,且能相互印證,足以證明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項的事實。

至於實際出借款項數額,因原告自認在2014年7月14日、9月14日兩筆借款中,已預先分別扣除利息人民幣5000元和1000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故法院確認該兩次借款本金應為人民幣95000元和90000元。上述借款均早已屆履行期,現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蔡某某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鄭友三借款人民幣267500元及利息。

律師點評

上述案例中在原告於2014年7月14日、9月14日出借的兩筆借款中各為10萬元,但原告分別預先扣除了5000元、10000元的利息,實際借款金額為95000元、90000元,因為對於預先扣除利息一事,本案的原告自認該事實,這樣免除了被告的舉證責任。所以法院判決按實際借款本金還款及計算利息。

實務中對於出借人預先扣除利息的實際的借款金額,根據舉證規則應當由借款人舉證,一般情況下對於小額借款以現金交付的,並且在借條等債權憑證上載明瞭約定的借款金額的,這種預先扣除利息的行為較難舉證;但對於借款金額相對較大而預先扣除利息的,借款人可以根據轉賬記錄舉證證明實際收到的款項金額,然後向法院主張出借人是事先扣除利息的,請求按實際金額計算利息,這種情況下法院採信的可能性比較大,但如果借款人對於差額部分在出借人扣除預先利息後寫了現金收條的,這種情況下借款人難舉證了。

所以,筆者提醒,對於預先扣除本金的借款,借款人應當儘量接受這種不平等的約定,否則到時權益受損又難以舉證,吃虧的是自己。

好了,以上就是本節的內容,如果讀者朋友在閱讀的過程中,有任何的疑惑,可以直接給筆者留言,共同探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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