搏鬥中,防衛者不需要陷自己於不確定性困境——評麗江反殺案

雖然前有崑山反殺案、來源反殺案的鋪墊,後有廣大公眾希望認定正當防衛的強烈訴求,但發生在麗江的這起退役女兵反殺案最終會如何定性目前依然很難判斷,因為雖然民意昭昭,但若缺乏足夠的理論支撐,司法機關貿然大幅度降低正當防衛認定標準的顧慮也很難排除。

本案中,在防衛開始前唯一可以確定的是,當唐雪打開門站到門外時,來自於李某湘的不法侵害並未結束,而且李某湘也絲毫沒有要結束的意思,他在朋友的拉勸下依然踹了唐雪一腳!若唐雪當時不選擇防衛與反抗,李某湘接下來會接著怎麼幹,不得而知,可能連他自己都未必有清晰的計劃。是叫囂打罵一番出出氣、掙掙面子就收手;還是要打要殺,不折騰出點人命官司絕不罷休,這些都無從知曉,也無法準確判斷;所有對此作出的推測,反應的更多的是推測者自己的生活經驗和習慣思維,而非客觀事實。所以,當唐雪決定實施防衛,跟李某湘展開搏鬥時,除了進行正當防衛的前提要件是確定具備之外,其它所有情況都處於不確定狀態,這些不確定性內容包括且不限於:1、李某湘的人身危險性究竟有多大?2、李某湘究竟會實施何種程序的侵犯?3、唐雪及家人面臨的威脅究竟有多大?4、唐雪能夠實施防衛的最大限度是什麼?

而當唐雪和李某湘展開搏鬥後,在事實層面又呈現出確定和不確定兩種狀態。處於確實狀態的是:1、李某湘並不畏懼唐雪的反抗,並未因唐雪的反抗而停止不法侵害,而是選擇繼續毆打唐雪,哪怕後來唐雪先後拿出刮皮刀和水果刀;2、唐雪手持刮皮刀依然是打不過李某湘的,一直處於被打狀態。而不確定的內容主要有:1、當唐雪拿出水果刀開始揮舞時,搏鬥會是一種什麼結果,搏鬥會以什麼方式、結果結束,搏鬥會帶給雙方什麼樣的傷害?2、若唐雪打輸了,她會遭受到李某湘何種進一步不法傷害,李某湘會不會因為她的持刀反抗加重對她的傷害,甚至在怒火中燒時傷及她的性命?這些在打鬥結束前,無論對旁觀者而是雙方當事人而言都是無法確定的,而且也都是不可控的。

基於以上對事實部分的梳理,特別是對不確定性部分的梳理,我們不難發現:唐雪自始自始進行的就是一種充滿不確定性的防衛,而李某湘的死亡只不過是這種不確定性涵蓋的諸多不可能性中的一種而已,只不過最終這種可能性在各種主客觀因素相互作用下成為現實,對此唐雪事前根本無法準確判斷和把握。

而以該結論做為前提,我們對該案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的爭議可以進一步縮小到:在防衛限度、防衛結果等處於不確定狀態時,法官能否要求防衛者做出準確判斷,並進行有效控制?如果我們的答案是“能,可以”,毋庸置疑,唐雪構成防衛過當,但這將置“法不責人所不能”的法律常識於何地?如果我們的回答是“不能”,那麼顯然唐雪不構成防衛過當,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在現實案件中,防衛者往往會陷入唐雪式的不確定性困境中:侵害者的人身危險性有但大小不確定;侵害者的侵害行為有但具體內容不確實;防衛者受到了威脅可以確定但程度不確實;防衛限度及結果不確定。在如此諸多不確定中,防衛者應不應該去防衛,如何去防衛,值得商榷與探討。對此,走在前沿的德國有很多值得我們借鑑的理念和表達,引述一二如下:

一、正當防衛是一種必要的防禦,以制止正在進行的對自己或他人的違法侵害。當行為人是基於恐慌、害怕或是震驚而超出防禦限度,同樣考慮成立正當防衛。

二、為了“輕微且可以彌補的財產損失”在必要時可採取“最為激烈的手段”,公正不需要對不公正讓步。

三、法官並不強求防禦者能夠精準地預測出哪種防禦手段會取得何種防禦效果。

四、正當防衛者必須總是從多種有效的防衛方式或是某工具的多種使用方法中選擇最溫和的方式和對侵害者危險最小的使用方法……這一規則……並不是不存在例外情況的……並不要求防禦者為此而將自己的財產或是身體健康置於危險之下。

五、防禦者允許使用客觀有效的防禦手段,以更加有保證的方式排除危險。

六、並不排除使用致命的防禦手段……被侵害者在對更溫和的防禦手段的效果存疑的情況下,不必須採用此溫和手段。

七、在搏鬥中不需要將自己陷於一種不確定的情況。

八、在存在多種防衛可能性時,還需要考慮防衛者是否有時間對危險進行充分評估並選擇出對侵害者傷害較小的防衛方式,是否有時間確定該方式能夠毫無疑問的排除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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