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務工”“聾啞人”成調解員微權力雖小不能濫用

不久前,有群眾舉報城河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成美蘭,稱她將外出打工的丈夫聘為專職調解員,長期違規領取補助。 經調查,群眾反映情況屬實。四年半時間內,成美蘭以丈夫劉某某的名義共獲專職調解員補助11250元。

“陸書記,這個陸某某跟你同姓,你們應該認識吧?”於東芳直接問陸強。“認識,認識的,我們還是親戚。”陸強低下了頭,“陸某某是我的叔叔,他是聾啞人,不能做專職調解員的。是我一時糊塗,想佔一點公家的便宜。”(11月4日光明時政)

聾啞人、在外務工的人竟然成了村裡的專職調解員,聽起來匪夷所思,但在現實生活中卻發生了。沒有正常履職卻長期佔著崗位領工資,沒想到村裡也會出現“吃空餉”問題,看似意外,實際也有一定原因,因為,黨員幹部手握權力,如果理想信念不夠堅定,存在私心,就容易被利益驅使,進而導致權力濫用,出現唯利是圖、優親厚友等腐敗現象。

公權力一旦不姓“公”,成為某個人隨意使用的工具,就會失去公信力,不但不能為人民群眾服務,也會損害政府和黨員幹部形象。把“外出打工的丈夫”、“聾啞人”聘為專職調解員長期違規領取補助,不但化解不了農村基層的矛盾糾紛,還會引發群眾意見,引起糾紛。村官們手上的小微權力雖小,卻牽涉基層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農村不是權力監管的盲區,村幹部一旦濫用權力,必然也會受到黨紀法規的懲治。

村幹部也是幹部,也要遵守幹部紀律,既要增強廉潔意識,摒棄個人私慾,公正地使用手中權力,又要多為群眾謀福利,辦實事,想辦法增進人民福祉,而不是一心想著個人得失,用手中權力謀私利。基層紀檢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微權力監督,要及時查處微腐敗行為,以更好地維護群眾利益。(喬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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