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縱橫」陳道富:重構信託文化 打造信託業核心競爭力

陳道富:重構信託文化 打造信託業核心競爭力

財經縱橫

「财经纵横」陈道富:重构信托文化 打造信托业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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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隨著信託產品的到期兌付,宜堅持信託的本質,在強調信託公司信託責任的基礎上,打破“剛性兌付”,堅持“買者自負”的信託風險文化。

構建信託業的核心競爭力

1、當前是信託業構建行業核心競爭力的戰略期

信託業已積累相當基礎。經過十多年的艱難探索,尤其是2008年以來的高速增長,信託業已成為繼銀行之後的第二大金融行業。不論是從公司收入、利潤方面來看,還是從信託業吸引的專業人才來看,抑或是這些年來信託業務模式的創新探索來看,都為信託業的進一步轉型升級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泛資產管理行業發展給信託業發展帶來外部壓力。近些年來,我國的泛資產管理行業發展迅速,各類金融機構迅速擁有“準信託”的業務資格,都在利用自身的優勢挖掘資產管理市場的業務空間。外在壓力的顯著增大,是促使信託業轉型升級的重要因素。

信託業仍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當前信託業既面臨一定的“拐點”,又是一個新的“起點”。我國居民的財富快速增加且日益集中,絕大部分居民缺乏專業理財知識,“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業務空間巨大。我國的經濟處於轉軌之中,各類兼併重組、行業整合的機會不斷湧現。我國的金融業正步入轉型,原有的市場分割開始被打破,市場之間的交叉、融合、分層不斷在上演。市場的融合和自由化,導致混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矛盾日益激烈,監管套利的機會仍廣泛存在。

在一個具有廣泛前景的市場環境中,面臨越來越多的同業競爭,已擁有一定基礎的信託業,是重新構建核心競爭力,迴歸本源業務的戰略機遇期。

2、什麼是信託業的核心競爭力

信託業具有法律制度優勢。一般認為,信託公司擁有信託法特有的一些制度優勢,如嚴格的法律認可的“破產隔離”,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既獨立於受託人、也獨立於管理人,當然還獨立於託管機構。這是信託公司從事通道業務,設計資產證券化等標準化產品的重要法律基礎。又如“跨界融合”,可以將貨幣、資本和實業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從而實現產融結合、消費和投資的結合。又如受託人與受益人的可分離性,這為設計規避各類管制產品提供了可能性,使得所有者與受益者可在法律上實現分離。總之,《信託法》提供了巨大的靈活性,“只有想不到的,沒有做不到的”。但隨著我國其他法律制度吸收信託法中的一些特點,信託法特有的制度優勢在不斷減弱,如有限合夥制、公司法和合同法等,都提供了構建財產獨立的一些法律框架,從而一定程度上實現準信托特性。

當然,信託公司在這些年的實踐中,也在逐步增強其資產管理能力。受託人的資產管理能力是信託公司最終要的核心競爭力,是實現“受人之託、代人理財”職能的關鍵要素之一。資產管理能力包括:信託公司跨市場資產配置能力、提供資產增值服務的能力、交易結構的設計能力以及產品銷售能力。

最後,信託公司還需要重點構建的另一個核心競爭力要素:社會的信任。信託公司通過自己的專業技能,為委託人提供專業服務,承擔合理的信託責任,從而獲得社會的信任。這既包括專業管理能力,還包括信託公司的道德操守,能長期從委託人的利益,為委託人管理資產和相應事務。

3、如何進一步培育信託業的核心競爭力

相當長時間內,信託業一直徘徊在滿足“吃飯”的基本需求和構建行業和公司核心競爭力的艱難選擇之中。信託公司仍需要與其他金融機構“搶食”資產管理市場,仍需要開展一些純粹為了“吃飯”養人的業務。但隨著信託行業的發展壯大,隨著信託公司收入和利潤的增長,信託公司有必要,也有可能將資源配置到人才的培育、核心競爭力的構築上。

在信託業迴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本源的過程中,需要結合自身股東、團隊優勢,“百花齊放”,在業務拓展和實踐過程中,自然實現特色經營。

這個過程,還需要結合三方面的合力:市場需求的吸引力,監管部門的推動力,以及公司升級的驅動力。從管理部門角度,一是需要儘快出臺關於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嚴厲打擊非法集資。二是提高信託公司的專業能力和道德水準。前者可通過專業資格認證,適當提高准入門檻。後者是整個社會法律體系建構問題和信託公司的內控體系建設問題。三是有效管理行業和公司的營銷問題。為界定本公司的法律責任,信託公司應承擔營銷過程,向合格投資者合理營銷的必要舉證責任。

重構信託文化 有序打破剛性兌付

1、信託產品的風險已開始逐步暴露

去年以來,信託產品的風險開始逐步暴露,部分礦產、房地產信託的兌付問題引起了各方的廣泛關注

。考慮到2008年以來信託業的快速發展,以及信託產品持續期一般不到3年,信託產品的兌付問題將成為信託業這兩年不得不面對的一個問題。

信託產品的風險,既有流動性風險,如信託資產的期限與信託存繼期不一致,信託資產面臨再融資風險;也有一定的償付能力問題,如去年以來暴露的一些信託產品風險,與礦產品價格快速下跌,導致信託資產失去償付能力有關。信託產品的風險。其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深刻的經濟轉型、經濟結構調整和宏觀調控的宏觀背景,也有行業發展和規範的問題,還有微觀主體的專業能力、盡職調查和營銷過程中存在的職業道德問題等。信託產品的風險事件,是一個很好的顯示器,值得從各個層次、各個方面進行認真分析。

2、剛性兌付反映出來的若干問題

我國信託產品風險的另一個重要特徵是剛性兌付——信託公司甚至政府部門,超越信託合同和信託法的有關責任要求,為信託投資者(受益人)提供額外的風險保障。

剛性兌付的普遍存在,反映了多方面的問題。一是投資者教育問題。直接融資體系主要通過市場分散,由投資者藉助市場波動實現風險自擔的方式及時承擔損失;間接融資體系主要通過機構集中並消化風險。我國投資者長期處於間接融資體系中,習慣於由機構吸收剩餘風險,將信託產品等同於存款產品,寄希望於由信託公司承擔產品的風險。二是行業發展的無奈。信託公司尚未通過市場方式取得投資者的“信任”,不得不借助隱性擔保(最終表現為剛性兌付)來快速擴張市場規模。再加上信託業的財產登記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二級轉讓市場,也影響了投資者管理信託產品的風險。三是監管部門在過渡時期,超越信託法界定的法律關係,過度強調信託公司的股東責任和信託公司資本金的風險保障作用。四是風險責任的不清晰。信託產品的各個參與主體和各個環節,均存在一定瑕疵,特別是地方

政府(部分銀行)對信託資產的隱性擔保,信託公司存在的盡職調查、營銷宣傳的不專業、不規範行為,使得信託風險最終的責任主體並不清晰。

3、堅持“買者自負”的信託風險文化,強調信託公司的信託責任

信託屬於直接融資,財產獨立和破產隔離的制度設計,保證了信託資產的風險收益可由受益人完全承擔。管理者和託管者等其他參與者只是提供一種專業服務,併為自己的專業技能獲得相應的報酬。2001年以來,我國信託行業逐步迴歸信託的專業管理者角色,堅持了“買者自負”的信託風險文化。當然,這個過程,信託公司應承擔的信託責任,既要保證自己擁有必要的專業技能,同時也具有為委託人和受益人利益服務的職業道德。當前,隨著信託產品的到期兌付,我國宜堅持信託的本質,在強調信託公司信託責任的基礎上,打破“剛性兌付”,堅持“買者自負”的信託風險文化。

(陳道富:長安街讀書會成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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