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这7个人被公开宣判!为非作恶就是这个下场


桂林这7个人被公开宣判!为非作恶就是这个下场


资源法院公开宣判首例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日前,资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宁某文、莫某等7人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宁某文、莫某等7名被告人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该案是资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首例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县扫黑除恶成员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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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宁某文、莫某、宁某武、唐某礼、莫某柳、唐某光、莫某贵7人,在被告人宁某文、莫某的组织、指挥下,

经常纠集在资源县资源镇同禾村一带,采取威胁、滋扰、阻工、上访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敲诈勒索资源县向溪宏欣采石场247000元,敲诈勒索黄某稳35000元,敲诈勒索熊某辉10000元,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一伙敲诈勒索钱财,涉案数额达2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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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文、莫某、宁某武、唐某礼、莫某柳、唐某光、莫某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宁某文、莫某等7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宁某文、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礼、莫某柳、宁某武、唐某光、莫某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

7名被告人所犯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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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根据被告人宁某文、莫某等7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宁某文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宁某武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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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礼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莫某柳、唐某光、莫某贵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责令被告人宁某文退赔喻某祥人民币4000元;责令被告人宁某文、莫某等7人退赔资源县向溪宏欣采石场247000元,退赔黄某稳35000元,退赔熊某辉10000元。


多行不义,必有重惩!提醒广大不法分子,别有侥幸心理,一旦违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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