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這7個人被公開宣判!為非作惡就是這個下場


桂林這7個人被公開宣判!為非作惡就是這個下場


資源法院公開宣判首例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

日前,資源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寧某文、莫某等7人涉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寧某文、莫某等7名被告人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該案是資源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的首例涉惡勢力犯罪案件。縣掃黑除惡成員單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被告人家屬100餘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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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3年下半年開始,被告人寧某文、莫某、寧某武、唐某禮、莫某柳、唐某光、莫某貴7人,在被告人寧某文、莫某的組織、指揮下,

經常糾集在資源縣資源鎮同禾村一帶,採取威脅、滋擾、阻工、上訪等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敲詐勒索資源縣向溪宏欣採石場247000元,敲詐勒索黃某穩35000元,敲詐勒索熊某輝10000元,

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是惡勢力犯罪團伙。被告人一夥敲詐勒索錢財,涉案數額達2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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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人寧某文、莫某、寧某武、唐某禮、莫某柳、唐某光、莫某貴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寧某文、莫某等7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寧某文、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禮、莫某柳、寧某武、唐某光、莫某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

7名被告人所犯之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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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根據被告人寧某文、莫某等7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做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寧某文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9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被告人莫某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5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被告人寧某武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10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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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禮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9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莫某柳、唐某光、莫某貴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7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責令被告人寧某文退賠喻某祥人民幣4000元;責令被告人寧某文、莫某等7人退賠資源縣向溪宏欣採石場247000元,退賠黃某穩35000元,退賠熊某輝10000元。


多行不義,必有重懲!提醒廣大不法分子,別有僥倖心理,一旦違法,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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