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內容 食品召回制度·職業打假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由食品生產者自己主動或者經國家有關部門責令,對已經上市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由生產者公開回收並採取相應措施,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制度。

食品召回可以分為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兩種類型。主動召回,是指食品生產者對發現的其生產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主動停止生產,公開相關信息,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行為。同樣地,若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無論是由於生產者的原因還是自己的原因,都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責令召回,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法律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行為。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恐嚇),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今天我們要討論是的:職業打假人以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為由,向經營者索賠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食品安全法》規定了社會監督。在監管機構以外,食品行業協會、基層群眾性組織、其他個人都可以起到對食品生產進行監督、自律的職能。《食品安全法》專門規定了懲罰性賠償,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我們應當正確區分權利行使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原則上不成立敲詐勒索罪。例如,職業打假人以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為由,以向媒體反映或者向法院起訴相要挾,要求生產經營商賠償的,即使所要求的數額巨大乃至特別巨大,也不成立敲詐勒素罪。因為行為人的手段與目的均具有正當性,至於賠償數額,則取決於雙方的商談。但是,如果行為人以加害生產經營商的生命、身體、財產等相要挾,而且所要求的賠償數額明顯超過應當賠償的數額的,由於手段不具有正當性,目的超出了應當賠償的範圍,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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