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房產被查封后又轉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該怎麼辦?

【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購買了開發商的某地塊某號樓的一處房屋,價款100萬元,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也按照流程交付房屋,張某也正式搬遷進行居住,但開發商隱瞞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事情。

後遠洋公司準備執行該房屋時,張某才得知:早在張某買該套房屋之前,該處樓房由遠洋公司給開發商做工程,開發商無錢償還,只能以房抵債,法院將該處房屋已經查封。

後遠洋公司起訴要求張某搬出該房屋。

【法院裁判】

本案中,遠洋公司主張讓張某從居住的房屋遷出,評估、拍賣該房屋以償還被執行人開發商欠的欠款;針對遠洋公司的優先權,張某則主張其屬於交了全部款項的消費者並實際佔有,因房屋沒有備案登記,其本人也不知道法院查封事實,主張無過錯、善意而又兼具有為生活消費而購買房屋的行為應該被法院保護,拒不遷出房屋。

法院認為被執行人開發商明知法院已查封房屋的事實(法院查封時,已向被執行人送達了查封的民事裁定書及查封清單),仍將已查封的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一次性收取第三人房款100萬元,主觀上系故意,其出賣行為使法院在執行中無法處置已被查封的財產,嚴重干擾了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動,行為惡劣,情節嚴重,已具備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故以涉嫌非法財產處置罪為由,向區公安局送達了一份司法建議,建議公安局立案偵查,依法對被執行人追究刑事責任。

後迫於壓力,被執行人主動與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以其所開發的另一個樓盤房屋抵償了張某的購房款,案件終結。

最高院:房產被查封后又轉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該怎麼辦?

【筆者總結】

本案涉及兩個法律關係及他們之間的衝突問題:

第一,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已交全部價款的消費者之間的衝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規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第二,法院查封的房產被轉賣的效力問題。對於買受人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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