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房产被查封后又转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购买了开发商的某地块某号楼的一处房屋,价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也按照流程交付房屋,张某也正式搬迁进行居住,但开发商隐瞒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情。

后远洋公司准备执行该房屋时,张某才得知:早在张某买该套房屋之前,该处楼房由远洋公司给开发商做工程,开发商无钱偿还,只能以房抵债,法院将该处房屋已经查封。

后远洋公司起诉要求张某搬出该房屋。

【法院裁判】

本案中,远洋公司主张让张某从居住的房屋迁出,评估、拍卖该房屋以偿还被执行人开发商欠的欠款;针对远洋公司的优先权,张某则主张其属于交了全部款项的消费者并实际占有,因房屋没有备案登记,其本人也不知道法院查封事实,主张无过错、善意而又兼具有为生活消费而购买房屋的行为应该被法院保护,拒不迁出房屋。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开发商明知法院已查封房屋的事实(法院查封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查封的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仍将已查封的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一次性收取第三人房款100万元,主观上系故意,其出卖行为使法院在执行中无法处置已被查封的财产,严重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行为恶劣,情节严重,已具备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以涉嫌非法财产处置罪为由,向区公安局送达了一份司法建议,建议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被执行人追究刑事责任。

后迫于压力,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其所开发的另一个楼盘房屋抵偿了张某的购房款,案件终结。

最高院:房产被查封后又转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该怎么办?

【笔者总结】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及他们之间的冲突问题:

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已交全部价款的消费者之间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第二,法院查封的房产被转卖的效力问题。对于买受人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