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後,房地產收益稅法要這樣算才對

▎專題研究丨By:世聯評估

▼前言


2016年5月1日營改增後,對於評估中的涉稅問題,大家爭論不一,其實有些問題萬變不離其宗,要想弄清楚評估中涉及的增值稅問題,首先要了解增值稅的概念、計稅原理和特點。增值稅是以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過程中取得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徵收的一種稅。以增值額為課稅對象,銷售額為計稅依據,同時實行稅款抵扣。其實質是價外徵稅,即經營者出售商品時,稅款附加在價款之上轉嫁給購買者,隨著商品流通環節的延伸,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

增值稅特點

增值稅的特點有三點:

1.不重複徵稅,具有中性稅收的作用;

2.逐環節徵稅,即各環節的經營者作為納稅人只是把從買方獲取的稅款抵扣自己支付給賣方的稅款後的餘額繳給稅務機關,而經營者本身實際並沒有承擔增值稅稅款,直到貨物賣給最終消費者時,貨物在以前環節已納的稅款連同本環節的稅款也一同轉嫁給了最終消費者。可見,增值稅稅費具有逐環節向前推移的特點,

作為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者並不是增值稅的真正負擔者,只有最終消費者才是全部稅款的負擔者。

3.稅基廣闊,具有徵收的普遍性和連續性。

增值稅的計稅原理是通過增值稅的計稅方法體現的。增值稅的計稅方法是以每一生產環節上發生的貨物或勞務的銷售額為計稅依據,然後按照規定稅率計算出貨物或者勞務的整體稅負,同時通過稅款抵扣方式將外購項目在以前環節已納的稅款予以抵扣。從以上信息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

一、納稅人不是增值稅的真正負擔者,故增值稅的繳納並不影響納稅人的收入,即不會影響現金流入;

二、增值稅的計稅是以貨物或勞務的銷售額(不含稅的計稅基礎價格)為依據,即實際操作中要先確定銷售額才能確定增值稅的稅額,然後銷售額(不含稅的計稅基礎價格)與增值稅稅額相加即為含稅價值。

三、納稅人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稅金及附加=應繳增值稅×稅率,收入的扣除項包含了稅金及附加,不包含應繳增值稅。

根據上面的結論,我們對不同納稅主體適用收益法時進行對比分析。


▼收益法中小規模納稅人營改增前後稅費對比

>>例題:某建築面積100平方米商鋪,現含稅月租金為100元/平方米,還原率為10%,剩餘收益年限為30年。假設在收益期內年租金及還原率不變,並不考慮其他因素。計算其收益價值。1、營改增前計算結果年總收益=100*100*12=120000.00房產稅=120000*12%=14400.00營業稅=120000*5%=6000.00稅金及附加(城建稅、教育費附加)=6000*12%=720.00年淨收益=年總收益-營業稅-房產稅-稅金及附加=120000-6000-14400-420-300=98880.00

營改增後,房地產收益稅法要這樣算才對

2、營改增後計算結果含稅年總收益=100*100*12=120000.00銷項稅(應繳增值稅)=120000÷(1+5%)*5%=5714.00不含稅年總收益=120000-5714=114286.00房產稅=114286*12%=13714.00稅金及附加=5714*12%=686.00年淨收益=含稅年總收益-銷項稅-房產稅-稅金及附加=120000-5714-13714-686=99886.00▼詳見下表:

營改增後,房地產收益稅法要這樣算才對

▼收益法中一般納稅人營改增前後稅費扣除對比

>>例題:

某建築面積100平方米商鋪,現含稅月租金為100元/平方米,還原率為10%,每月含稅成本為含稅收入的5%(假設成本部分增值稅稅率均為6%,且可以正常抵扣),剩餘收益年限為30年。假設在收益期內年租金及還原率不變,並不考慮其他因素。計算其收益價值。

1、營改增前計算結果

年總收益=100*100*12=120000.00

年成本=120000*5%=6000.00

房產稅=120000*12%=14400.00

營業稅=120000*5%=6000.00

稅金及附加(城建稅、教育費附加)=6000*12%=720.00

年淨收益=年總收益-年成本-營業稅-房產稅-稅金及附加

=120000-6000-60000-14400-720=92880.00

營改增後,房地產收益稅法要這樣算才對


2、營改增後的計算結果含稅年總收益=100*100*12=120000.00銷項稅=120000/(1+9%)*9%=9908.00不含稅年總收益=含稅年總收益-銷項稅=120000-9908=110092.00

含稅年成本=120000*5%=6000.00進項稅=60000/(1+6%)*6%=340.00不含稅年成本=含稅年成本-進項稅=6000-340=5660.00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9908-340=9568.00房產稅=110092*12%=13211.00稅金及附加=9658*12%=1148.00年淨收益=不含稅年總收益-不含稅年成本-房產稅-稅金及附加=110092-5660-13211-1148=90073.00▼詳見下表:

營改增後,房地產收益稅法要這樣算才對


▼一般納稅人營改增後計算過程的疑問

看完上述計算過程,常見疑問有兩處:

(1)測算中未扣除應繳增值稅?

(2)是否可以直接用含稅收入、含稅成本、房產稅、稅金及附加計算年淨收益?

這兩個問題可以合二為一進行分析如下:

含稅年總收益=100*100*12=120000.00

銷項稅=120000/(1+9%)*9%=9908.00

含稅年成本=120000*5%=6000.00

進項稅=60000/(1+6%)*6%=340.00

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9908-340=9568.00

房產稅=110092*12%=13211.00

稅金及附加=9658*12%=1148.00

年淨收益=含稅年總收益-含稅年成本-房產稅-稅金及附加

=120000-6000-13211-1148=99641.00

這種方式計算的年淨收益比用(不含稅收入-不含稅成本-房產稅-稅金及附加)計算的年淨收益大99641-90073=9568.00,和應繳增值稅金額相等,那麼哪個是正確的呢?

年淨收益=含稅年總收益-含稅年成本-房產稅-稅金及附加

=(不含稅年總收益+銷項稅)-(不含稅年總成本+進項稅)-房產稅-稅金及附加

=不含稅年總收益+銷項稅-不含稅年總成本-進項稅-房產稅-稅金及附加

=(不含稅年總收益-不含稅年總成本-房產稅-稅金及附加)+(銷項稅-進項稅)

等式列到這裡,就可以看出,爭議的焦點在於(銷項稅-進項稅)是否屬於淨收益的組成部分,而(銷項稅-進項稅)是應繳增值稅,屬於交給稅務機關的部分,故肯定不屬於淨收益的組成部分。

同時我們對於第一個問題的答案也非常清晰了,在採用(年淨收益=不含稅年總收益-不含稅年成本-房產稅-稅金及附加)這個公式計算年淨收益時,扣除項中不應包含應繳增值稅,在採用(年淨收益=含稅年總收益-含稅年成本-房產稅-稅金及附加)這個公式計算年淨收益時扣除項中則必須包含應繳增值稅,即(年淨收益=含稅年總收益-含稅年成本-房產稅-應繳增值稅-稅金及附加)。

結論

從上面分析可以得出,收益法中一般納稅人的淨收益可以通過兩個公式獲得,即:

(1)年淨收益=不含稅年總收益-不含稅年成本-房產稅-稅金及附加

(2)年淨收益=含稅年總收益-含稅年成本-房產稅-應繳增值稅-稅金及附加,在實際測算中,企業(一般納稅人)提供的收入成本數據均為為不含稅收入與不含稅成本,因此(年淨收益=不含稅年總收益-不含稅年成本-房產稅-稅金及附加)這個公式實用性更強。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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