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高級別幹部被斷崖式降級,有人被從中央委員降到調研員……

10月22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消息,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原黨組

書記、董事長李慶奎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紀律並構成職務違法。經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慶奎同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按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總部部門副職確定其退休待遇。

10月1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稱,經中共中央批准,給予四川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彭宇行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四級調研員。

10月4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日前,經中共中央批准,對第十九屆中央委員,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原黨組副書記、理事會主任劉士餘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決定給予劉士餘同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一級調研員。

此波“斷崖式降級”三連“擊”,再次釋放出黨的紀律紅線不可碰,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強烈信號。

3名高级别干部被断崖式降级,有人被从中央委员降到调研员……

緣起:嚴重違紀官員

難逃“斷崖式降級”

“斷崖式降級”是媒體與公眾對違紀黨員領導幹部被大幅降級處理的形象表述,最早出現在2014年7月16日。當天,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同時公佈了三則落馬副省部級官員查處通報。除去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寧市委原書記毛小兵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外,其他兩名均按“降級”處理。其中,雲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書記張田欣被開除黨籍,降為副處級非領導職務;另一名是江西省委原常委、秘書長趙智勇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副省級待遇,降為科員,收繳其違紀所得。

“斷崖式降級”依據何在?2016年1月29日,中央紀委的通報給出了明確回答:“2015年,中央紀委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在紀律審查工作中,針對被審查人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情節、造成的後果和影響、認錯悔錯態度,以及配合組織審查、退繳違紀所得等情況,依紀依規給予10名中管幹部黨紀重處分,並作出重大職務調整。”

記者對照2019年6月1日修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發現,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領導職務層次由高到低依次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公務員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置,綜合管理類的公務員職級由高到低依次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由此可以推算出:因“嚴重違紀”,張田欣從省部級副職降為副處級非領導職務,為連降四級;趙智勇從省部級副職直接降為科員,為連降七級,一擼到底,創下違紀官員“斷崖式降級”的“跌幅”之最。

對此,長期從事廉政研究的吉林大學行政學院王立峰教授認為,全面從嚴治黨的關鍵在於“嚴”,嚴字當頭意味著黨紀嚴於國法。

“斷崖式降級”表明即使黨員領導幹部的行為不構成違法犯罪被判刑,但同樣難逃黨紀政紀的從重處分。

懲處:這些行為

依照黨規黨紀應受到重罰

記者梳理發現,李慶奎、劉士餘和彭宇行被“斷崖式降級”處理的通報中顯示:李慶奎同志政治意識和紀律規矩意識淡漠,長期對家屬失管失教,特權思想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其行為已違反黨的紀律並構成職務違法,應予嚴肅處理;劉士餘同志的行為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並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彭宇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其行為已違反黨的紀律並構成職務違法,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

但隨後通報又指出,三人同為違反黨的紀律並構成職務違法,由於積極上交違紀違法所得,能夠主動投案,如實交代違紀違法問題,認錯悔錯態度較好,通報中表述“可予從輕、減輕處理”。

李慶奎和劉士餘受到留黨察看二年處分,彭宇行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三人也同時被“斷崖式降級”:李慶奎按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總部部門副職確定其退休待遇;給予劉士餘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一級調研員;給予彭宇行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四級調研員。

3名高级别干部被断崖式降级,有人被从中央委员降到调研员……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第七條規定,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第八條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另外,劉士餘是十九屆中央委員,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給予劉士餘同志留黨察看二年的處分,在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上予以追認。

而三人在通報中的政務撤職處分,則是由國家監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等規定作出的。

三人通報中“從輕處理”的表述,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章“紀律處分運用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而來的。該規定表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另外,2019年9月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三條中規定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一)依規依紀、實事求是;(二)失責必問、問責必嚴;(三)權責一致、錯責相當;(四)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六)集體決定、分清責任。第八條中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根據危害程度以及具體情況,可以採取以下方式:(一)通報。進行嚴肅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切實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二)誡勉。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危害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措施。(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危害嚴重,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依據規定合併使用。問責方式有影響期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副院長、廉潔研究與教育中心副主任杜治洲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對李慶奎等三人“斷崖式降級”處理,是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在實踐中的深化運用,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在黨內監督中得到強有力執行的具體體現,彰顯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以及標本兼治預防為主的反腐敗戰略。管黨治黨的制度威信,要靠嚴肅問責來維護。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要以嚴厲懲治做保障。所以,他們這些違紀違法行為,依照黨章黨規黨紀應受到重罰。

北京科技大學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偉告訴記者,中央對李慶奎、劉士餘、彭宇行三人的“斷崖式降級”處理,一方面表明敢於“亮劍”,面對違紀失責問題敢於問責、敢於處理,並善於綜合運用問責處理措施,讓問責成為管黨治黨責任層層壓實的助推器。另一方面進一步明確職責,這是有效問責的前提和重要基礎,在此基礎上真正做到

終身負責制,無論責任人轉崗或是退休都要依照黨紀國法問責到底,讓問責制度生威。

震懾:讓違紀違法者

和心存僥倖者觸及靈魂

“一名普通幹部成長為高級領導需要很長的時間,很不容易,現在突然從高級領導幹部降為處級科級,就像‘一瞬間’從山巔一下子跌落到谷底,對其個人的震懾可想而知。”

“遭遇‘斷崖式降級’的官員復出機會很小。一位長期在機關工作的同志告訴記者說,“一旦官員的級別降低,他只有從頭開始,很難在短期內恢復到原先的級別。另外,基於社會公眾非常重視‘面子’問題,降級對官員的心理震懾不亞於‘雙開’與‘判刑’。”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對嚴重違紀官員施以“斷崖式降級”,多數知情者與網友持讚許態度。

有網友直言,“斷崖式降級”不僅讓那些心存僥倖的領導幹部明白了什麼是“法紀無情”“違者必究”“身敗名裂”,同時也讓他們為之噤若寒蟬、心肝打顫。還有網友表示,“斷崖式降級”給很多仍心存僥倖者以震懾和警示,只要嚴格把握好紀律和規矩的尺子,做到寸步不讓,自然會贏得民眾讚譽。

對此,杜治洲表示,懲治的震懾效應,離不開兩個重要條件:一是懲治制度的執行力,二是懲治的及時性。要使“斷崖式降級”的紀律處分達到“殺雞儆猴”、震懾一片的效應,應該做到兩點:一是對所有符合“斷崖式降級”條件的官員,應該一視同仁,不因權勢大而破規,不因問題小而姑息,不因違者眾而放任,不搞特殊化和網開一面;二是對違紀的黨員幹部實施及時的問責和懲罰,讓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在最短的時間內得到處理,以強化震懾效果。

警戒:防止不出事都是“好同志”

一出事就成“階下囚”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曾撰文稱,對少數嚴重違紀的黨員幹部,及時給予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是教育挽救幹部,維護“森林”健康。文章指出,

全面從嚴治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為了防止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就成了“階下囚”。其中每一種形態對應問題的嚴重性層層遞進,既彰顯鐵腕反腐、懲前毖後的堅決態度,也體現嚴管厚愛、治病救人的良苦用心。“斷崖式降級”即“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對應了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第三種形態。“斷崖式降級”無疑是具有足夠震懾力的懲戒方式,使領導幹部受到警醒、警示、警戒,這樣就有利於減存量、遏增量。

王立峰向記者表示,要想達到“問責一個、震懾一批、警醒一片”的震懾效應,還有一個關鍵,就是避免“破窗效應”的出現。一是要強化各級黨員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增強全面從嚴治黨的責任擔當信念。要樹立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意識,秉持“抓好黨風廉政建設是本職,不抓黨風廉政建設是失職,抓不好黨風廉政建設是瀆職”的理念,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二是要深化警示教育。要通過典型案例反思、專題教育活動、民主生活會等多種形式,對標和聚焦本系統、本單位內部的問題,“照鏡子、正衣裝”,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杜絕腐敗苗頭的出現。三是要推廣黨章黨規的學習、普及活動,保障黨章黨規的執規有力、監督有效和自覺守規。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要通過黨章黨規的學習、理解與適用,把依規治黨、制度治黨的外部制度約束內化為個人的價值準則,要把黨章黨規的他律要求轉化為自覺自律的行為操守。

杜治洲認為,要築牢“不想腐”的思想防線,除了要加大問責和懲治的力度以外,還要重視問責處理、制度預防和思想教育的相互滲透和貫通使用,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在懲治違紀官員的同時,要針對問題建章立制,堵住腐敗漏洞;在思想教育過程中,要充分發揮“斷崖式降級”等處分方式的威懾效應;在預防腐敗制度構建和制度執行過程中,既要遵循“人性自利”的規律,也要發揮黨性教育的能動作用。

宋偉建議,要防止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就成了“階下囚”,一是要提高問責精準性,要通過深入的調查弄清責任所在、問題所在,有針對性地提出問責處理意見,只有這樣才能讓責任人服氣,才能讓黨員幹部警醒,從而發揮警示作用;二是提高問責成果運用,深刻剖析產生的問題以及原因,將問責案例的分析結果運用於廉潔教育或警示教育中,引導黨員幹部避免出現類似問題;三是要推動問責向基層延伸,提高基層問責能力,發揮基層“身邊人、身邊事”的警示作用,讓問責制度在基層落地生根。

3名高级别干部被断崖式降级,有人被从中央委员降到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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