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羁押必要性审查助4家民营企业走出困境

本网讯(通讯员 陈斌 肖华)“我公司5处工地已复工,农民工工资已发放,现在生产经营走上了正轨,衷心感谢检察官给我们企业留了一条生路……”日前,在办理一起涉民营企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后,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就4家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回访调查,某建筑企业负责人黄某详细地向检察官介绍变更强制措施后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咸安:羁押必要性审查助4家民营企业走出困境

2016年1月至4月期间, 在咸宁市某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黄某、张某、郑某、汪某的4家企业一起合伙串通为他人投标。2019年7月案发后, 黄某、张某、郑某、汪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同年8月16日被咸安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19年10月,公安机关对此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黄某、张某等4人的代理律师和亲属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申请中,代理律师和亲属向检察机关陈述, 黄某、张某等4人系初犯、认罪认罚,无社会危险性,且4家公司因法人代表和负责人被羁押,企业陷入了重重困境。

因涉及民营企业的发展和稳定, 该案受到检察长高度重视,2019年10月10日受案后,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办案中得到了第二检察部的全面支持。承办检察官查阅了该案的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向办案部门了解案件办理情况,调查核实身体健康状况、现实表现以及认罪态度等情况,并与黄某、张某等4人进行谈话,向其讲解当前国家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政策。同时通过实地核查了解到,黄某所经营的企业用工400余人,每年缴纳税款300余万元, 黄某被羁押后公司业务受到严重影响,管理混乱,发展陷入困境。其他3家公司经营现状也不乐观。“企业搞垮了,不是我们办案的初衷”。办案检察官深刻感受到, 对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要依法审慎处理,既不能纵容违法犯罪行为,也要避免案子办了、企业垮了。

经过对案件相关情况的全面审查,检察机关认为黄某等4人系初犯, 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对社会造成危害。为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办案活动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央政法委《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以及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认罪认罚相关规定,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等4人符合条件,不需要继续羁押。第三检察部于2019年10月11日向承办案件的第二检察部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函,当日, 黄某等4人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9年10月28日至29日,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干警对这四个民营企业进行回访。回访中了解到,郑某变更强制措施后,在18天内完成了130万的销售产值,并融资500万恢复企业正常生产;黄某变更强制措施后,积极筹集资金240余万,用于偿还项目材料款、缴纳税款、发放员工及农民工工资,并调整工程施工方案,使得5个半停工状态的工程项目全面进入正常施工;张某变更强制措施后,使得两个半瘫痪半停工状态的工程项目恢复正常施工,并积极筹措资金150万元用于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汪某负责的2处工程正常施工。

此案的成功办理,不仅维护了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在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发展上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得到了企业的高度认可,体现了法律监督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双赢、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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