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首例支持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被采纳

“本庭宣判,撤销陈某为小英(化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王某为其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判决,立即生效。”日前,咸安区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成功获判,这是该市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该案是咸安区检察院在2019年办理一起父亲涉嫌强奸猥亵亲生女儿的刑事案件中发现的民事案件。原来,自2018年7至8月期间,陈某作为亲生父亲经常对小英(系未满十四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猥亵,这种突破人伦和道德底线的行为,已严重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2019年8月,法院根据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决定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咸安区检察院认为陈某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女儿小英的身心健康,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已不适宜继续担任女儿小英的监护人。然而小英的母亲王某长期在外打工,为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在该院的建议下,王某从外地返回同小英一起生活。2019年9月,在省市两级检察院的指导下,该院向法院出具了支持起诉书,支持王某提起诉讼,申请撤销陈某的监护人资格,以确保小英在心理和生理方面都得到更好地保护。

在该区看守所开庭当日,该院未检检察官佘娟出庭支持起诉,当庭宣读了支持起诉意见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陈某的犯罪行为已被证实,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小英的身心健康,不适宜继续担任小英的监护人,判决撤销陈某作为小英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王某为小英的监护人。该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一审终审,并当庭宣判。

检察官释法,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但如果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将有可能被依法取消监护人资格。此案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支持起诉职能,通过法院判决剥夺监护人资格,教育和警示监护人实施侵害行为,不仅会遭受道德的谴责,更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失去法定监护人的资格。我们呼吁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关心和爱护,用法律为未成年人筑起一道防护网。

咸安:首例支持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被采纳

友情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文字:肖华 谢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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