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394万元虚假诉讼再审检察建议获法院采纳并再审

本网讯:(通讯员 江立新、肖华) 咸宁市咸安区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胡某霞与胡某芝、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嫌虚假诉讼,遂向该区法院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近日,区法院采纳建议并裁定再审。

经查明, 2015年9月,胡某将胡某芝、周某夫妇二人诉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要求归还175万元本金及利息等。为逃避债务, 2015年9至10月间,胡某芝、周某伪造394万元的借条、银行流水清单,找到其姐胡某霞,让胡某霞据此欠条到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0月, 胡某霞持该欠条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芝、周某偿还欠款及利息。同年11月,胡某霞向该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胡某芝、周某三处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三年。同年12月,在法院主持下, 胡某芝、周某与胡某霞达成调解协议, 胡某芝、周某归还胡某霞借款394万元及利息,并经法院制作调解书确认。2017年6月,胡某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12月,法院将胡某芝、周某三套房产扣除评估费、执行费、银行贷款后全部执行给胡某霞。

2018年8月, 胡某芝、周某的债权人胡某向咸安区检察院控告胡某芝、周某、胡某霞虚假诉讼行为。该院审查后遂决定立案受理,并将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年10月, 咸安区检察院依法对胡某芝、周某、胡某霞进行了询问,三人对伪造欠条,虚构债权债务制造虚假诉讼的事实供认不讳,该院遂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目前,胡某芝、周某、胡某霞三人因涉嫌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该院批准逮捕,面临刑事制裁。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院的民行部门将大有作为。”该院检察长蒋志强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运行,在利益的诱惑下,民事领域的部分当事人为了隐匿财产,规避债务,就串通一气进行虚假诉讼,最终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比如本案中的胡某芝、周某、胡某霞就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更深远的影响在于,利用合法的手段实现非法的目的,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尊严和公信力,是法治进程中的一个毒瘤,必须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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