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发病请假回家48小时内死亡是不是工伤?

案例导入:

上班发病请假回家48小时内死亡是不是工伤?

次日早晨6点左右,其妻做完早饭后,发觉王某还没起床,仔细查看没反应,赶紧拨打急救中心120电话,6点40分左右,120急救车赶到,医护人员检查后,告知王某已经死亡。

2014年5月29日,其妻向省人力社保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省人力社保厅受理后,于2014年8月8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其妻不服,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省人力社保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其妻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并责令重新认定。

一审法院:王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被送医疗机构经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不能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项规定了认定视同工伤的两种情形。

本案主人公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不适,并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也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被送医疗机构经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故省人力社保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其妻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判决,维持省人力社保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之后其妻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班发病请假回家48小时内死亡是不是工伤?

本案中的情形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直接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省人力社保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理据充分,应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申请再审:疾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虽然在家死亡,但与工作期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存在连续性和因果关系,怎么不能认定为工伤?

其妻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理由如下:

一、二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王某突发疾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其病情恶化导致死亡与其2014年4月27日在工作期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存在连续性和因果关系。一、二审法院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理解有误,适用法律的前提错误,得出的结论必然错误。

最高法院:在回家之后死亡的,不属视同工伤的适用范围,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上班发病请假回家48小时内死亡是不是工伤?

综上,其妻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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