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咸安:一男子非法捕捞水产品获罚金刑

咸安:一男子非法捕捞水产品获罚金刑

本网讯:(通讯员肖华、王陆玲)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咸安一男子获罚金刑。近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法院一审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咸安:一男子非法捕捞水产品获罚金刑

住在西凉湖边的年近六旬的赵某某闲来无事,便打起了电力触鱼的歪主意。他花了二三百元钱购置了相关设备,组装了一套肩背的电力触鱼器。2018年8月15日23时许,他在禁渔期内使用电力设备在咸安区向阳湖镇斩关村十三组西凉湖国家级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鱼,捕鱼15公斤。同年8月17日0时许,他在使用电力非法捕鱼时被咸宁市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并起获非法捕捞水产品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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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部门将该案移至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的经过。2019年1月4日,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遂作出如上判决。 办案检察官提醒:在禁渔期使用法律禁止的方式捕捞水产品,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会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尤其是禁渔期使用电捕鱼的方式,会直接破坏鱼类的繁殖,导致鱼类资源的衰竭。禁渔期没有“漏网之鱼”,法律更无“漏网之鱼”。广大群众应当遵纪守法,切勿铤而走险、非法捕捞,否则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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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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