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官員的物質“追求”——古代官員的俸祿制度

最近漫談君在食堂吃飯,發現碗裡的肉是越來越少,不由得放筷興嘆:“豬肉瘋狂漲價,工資卻是不見動彈。這肉,是吃不起嘍!”不過,說到工資,也不知古人的工資是個什麼情況,想來古代豬肉便宜得很,吃上肉總不是問題吧……所以,今天漫談君就來帶大家看看關於古代官員的工資的制度——俸祿制度。

先來簡單說一下什麼是俸祿。俸祿是古代國家給予在職官吏的固定報酬,在一定的時期內,以物資和貨幣形式支付,旨在滿足官吏個人和家庭生活的需要。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內,還採用過免賦役、給力役、賜田土等形式作為補充俸祿除了對官吏職務給以報酬以外,還表明受俸人已經成為公職人員,也是對其具有官方身份的認可。祿不是世襲待遇,而是隨著職務的變動隨時升降,其數額多寡也是根據職務的高低而定的。

中國古代官員的物質“追求”——古代官員的俸祿制度

再來看看俸祿制度的起源與發展歷程。俸祿制度是在早期國家的“世祿制”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早期國家按照等級高低,分別享有不同數額的封邑,也稱“采邑”。采邑的土地和各種賦稅收入作為本等級的“祿”,因此也稱“食邑”。這種食邑是世襲的,所以稱為“世祿制”。周代曾經規定采邑額按人口數目為計算單位,九命(諸侯長)為2880口,一命(職事)為18口,最高和最低差額為16倍。

這種食邑制是在人口和人均土地數額固定的情況下規定出來的固定賦稅額,實際上是對各級官員的經濟收入作了原則的界定,由於封戶的人身依附於被封者,故此,食封者對所封采邑也有統治權。戰國時,各國對這種分封的“采邑”制進行根本的改革。首先,收回封君在自己封邑的統治權,封邑同郡縣一樣,必須奉行國家統一的法令,由國君派官吏進行管理,封君僅享有封邑的賦稅的部分收入其次,削減封邑的規模,早期的封君多以都邑、城市或郡縣為封邑,以後逐漸改為以徵稅戶數為單位,使封君失去固定的勢力範圍。再次,減削封君的世襲權,在受封時明文規定是否世襲,限定世襲幾代。

中國古代官員的物質“追求”——古代官員的俸祿制度

春秋戰國時期,由於官僚制逐漸取代世卿制,棒祿制也就逐漸取代了世祿制。由當時社會經濟狀況所決定,這種俸祿主要是以糧食多少作為等差秦漢相因,從丞相、太尉的萬石到最低的佐史,分成若干等級,根據不同的等級,享受不同數目的“粟谷”。等級和粟谷數目是隨著社會政治和經濟而經常變化的。這些等級大體分為三個級差:即萬石至比二千石,級差在20斛(一種量器,每斛約14公斤)以上;比二千石至四百石,級差為10斛;四百石以下,級差為3斛到7斛;而最高俸祿是最低俸祿的97倍之多。

自西漢起,俸祿支付物和級差就不斷變化,支付物由錢、布帛、穀物等,逐漸集中到流通的貨幣。級差則逐漸縮小,尤其是最高級與最低級之間的差距逐漸縮小,從最初的差額數十倍,到清代的京官一品與從九品的俸祿差額已經不足6倍。

從歷代祿額的發展變化來看,額定的俸祿是不斷減少,不過我們現在無論是通過相關書籍還是影視劇都會不難發現,官吏們的生活變得越來越奢侈。

中國古代官員的物質“追求”——古代官員的俸祿制度

漢代的縣令“一月之祿,得粟二十斛(約280公斤)錢二千”,縣令至少需要有從者一人,是縣令出錢自僱的,“客庸一月千芻,膏肉五百,薪炭鹽菜又五百,二人食粟六斛,其餘才足給馬”,縣令即使不帶家屬赴任,想要維持生活也是一個很艱難的事。

清代的知縣月俸銀不足四兩,按當時的物價,只能買兩擔白米。實際上這些縣太爺不但要供養父母妻子,還要支付幕賓的薪水,家人的用度,親故的賙濟,還要置辦產業。除此之外,還有送往迎來,孝敬上司,賄賂權貴等難以估算的開支。這些開支是從何而來的呢?

如果我們把歷代官吏的俸祿和當時的物價及他們的消費水平作一比較,就可以看到所有官吏都不可能單純依靠俸祿生活,必然要有其他收入,而這些收入又必遠遠超過俸祿。

清代有人專門為當時的首府首縣填了一首詞雲:“紅,圓融,路路通,認識古董,不怕大虧空,圍棋馬吊中中,梨園子弟殷勤奉,衣服齊整言語從容,主恩憲眷滿口常稱頌,座上客常滿樽中酒不空”。從這首詞中,我們可以看出三個問題:

一是官吏在俸祿之外另有額外的補充;二是官吏可以把部分公費作為自己應酬和生活開支;三是依靠貪汙受賄和敲詐勒索。

中國古代官員的物質“追求”——古代官員的俸祿制度

歷代官吏在祿以外的收入是相當可觀的,這些收入可以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是國家承認的各種補貼,另一部分是國家默許而聽任官吏們賺取的“陋規”。前一部分數額相當多,如宋代的官員有(雜役奴僕)衣糧、人餐錢、茶、酒、廚料、薪、炭,高、鹽、馬料、紙筆、差費等諸多名目,對高級官員還有其他“增給”錢物的名目,這些收入實際上已經超過棒祿。

此外,還有專項的公用錢供官府借貸收息,專門的職田供官府收租,這些利息和糧租除由各級官府長官特殊支用之外,大部分發放給本部門的官吏實際上也是官吏收入的重要補充。這種補充是國家認可的,在沒有職田和放貸利息的情況下,政府也給官吏一些補助,如清代官俸之外發放養廉銀和恩俸,京官一品的年俸是180兩,恩俸則是270兩;外官總督的年也是180兩,養廉銀則多至15000兩,養廉銀竟是年俸的80多倍。

再如,明代的知縣月棒七石五斗。這些補貼都超過祿的收入,後一部分則更多,這些不在典章規定範圍內的“陋規”,官吏提供了大量的經濟收入陋規的名目繁多,如地方官府派人赴京到有關部門辦事用印,京城各部門都各出竅門,巧立名目以收取一定費用,稱為“印規”;學官收取士子定期送禮,稱為“學規”;獄官收取犯人家屬探監錢,稱為“監規;本地商賈給地方官送禮,下級給上級送禮,稱為“年規”、“節規”,涉及範圍相當廣泛,凡是涉及權力問題,都有金錢收入。

中國古代官員的物質“追求”——古代官員的俸祿制度

以明代的州縣來說,各以其地處肥瘠不同,存在一些“公事”“羨餘”、“規禮”、“罰贖”等非國家規定而又為國家默許的收入,這些收入不但遠多於俸祿,成為州縣的主要經濟來源。

如長洲知縣俞集在任時,“首除稅外羨銀千餘兩”;海瑞在淳安任上一次革去各項不正當收入6000餘兩。這些革除部分就如此之多,那沒革去還隱藏在暗處的有多少我們就不得而知了。以地方徵收錢糧加耗來說,“正額五升,若加六則正耗總八升。今一畝加耗一斗,則是納一斗五升已增一半矣,夫耗米反多於正額,其理已自不通”。

至於那些“八分紙價,贖罪、贓罰銀錢、香錢、引契、魚鹽、茶酒等稅不繫解庫者”,更是州縣官吏的重要經濟來源。他們“徵收有羨餘,又有額外之徵;罰贖有加耗,又有法外之罰;扣差役工食,月賞牌票;減驛所站價,坐派裡甲行戶,無物不取,卻一錢不給;市稅私給行帖,又帖上加銀”。

正因為地方官不成文的陋規收人,有權有勢的權臣朝官宦官便經常“橫索外官錢無計”;州縣的上司們勒索常例,巧取“無實之費”;而地方官吏卻並未因這些橫索而傾家蕩產,只不過將借陋規刮削而來的不義之財,“三分歸自己,七分孝敬人”,與有權勢者分潤,藉此以倚靠為保護傘。三分歸自己,“初試為縣令,即已買田宅,盛輿販,金玉玩好,種種畢具”。

只要正常為官,州縣官的年收入平均在3000兩白銀,缺分好的州縣更多。七分孝敬人,知府不用貪汙,年收入總在30000兩白銀以上,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等而上之,官越大,規越多,應該說這些“陋規”才是官吏們的主要經濟來源。

歷代官吏貪汙受賄和敲詐勒索的門道甚多,“凡百姓上倉交糧,正糧之外,有加耗,有茶果,有倉書、鬥級、紙張、量斛、看倉諸費。及起運水次,又派有水腳、墊艙、神福等費”,“又有倉胥積惡,指稱米色雜碎,勒不收。或串同鬥級,踢斛淋尖,指稱欠數,停閣倉收,此倉蠹之為害也。甚至糧官不肖,輕信奸書受賄,不事曬揚,寬徇勢豪面情,責償良儒。種種弊陋,不可枚舉”。

中國古代官員的物質“追求”——古代官員的俸祿制度

地方官吏利用手中的權力強佔勒索,在徵收錢糧時上下其手,大稱小量,每逢夏、秋兩次徵收賦稅,便認為是發財機會。在考課之年,則是京官發財的絕好機會,因為各級地方官為求取上考,或為順利報銷經費,求批准上報待批案件等等,無不需要向中央有關部門的主管官吏送禮,進行疏通和拉關係。

京官們“以外官為府庫”,除按例的“冰敬”、“炭敬”、“節敬”之外,還廣收賄賂,甚至敲詐索賄。各級官吏在國家財政支出和管理上,更是營私舞弊。諸如,修河者虛報費用,放賑者假造民冊,管軍者侵吞空額兵餉,監倉者謊報糜壞,發放費用者收取回扣,他們假公濟私、侵吞財物的手段和瘋狂的程度令人瞠目。

以清代工部和內務府承建的工程為例,一般只有30%的款項用到工程上,其餘都被層層剋扣和瓜分了。在當時,凡是有權的官吏,都有辦法收受賄賂,尤其是掌有實權的高級官員和權臣,收受賄賂更是公開的秘密,“是可知賄隨權集,權在宦官,則賄亦在宦官;權在大臣,則賄亦在大臣。此權門賄賂之往鑑也”。謀求升遷者,求實缺者,打官司者,要報銷賬目者,要經營工商礦業者,幾乎所有事務都要使用行賄的手段以成其事。政以賄成,難有不貪之官。

總結:

這麼看來,古代的官員們想要吃起豬肉還是沒什麼問題的,不過,大部分的官員們在物質上並不只滿足於吃得上肉,反而是有更大的“追求”。

從理論上講,俸祿是建立在“主賣官爵,臣賣智力”的特殊僱傭形式之上,君主可以賞賜給臣下官祿,如不合意,也可以隨時另賞別人,這就決定官僚的地位並不穩定。在權力支配一切的情況下,官吏們從君主那裡得到暫時的權力,必然是盡最大可能發揮其效能,攫取最大的政治和經濟利益。

官吏們深知官場風高浪險,榮辱無常,升遷有望而機遇不多,任期有限而難保長久,當然是不會坐失在職撈錢的權益,也就“無惑乎清白之吏不概見於天下也”。當然,歷史上也是不乏像海瑞這樣為官清廉,家徒四壁的清官,出淤泥而不染,自然會在浩瀚的歷史長河中永久流傳。

參考文獻:《中國政治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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