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白城長春三地公開宣判三起涉黑涉惡案件

11月1日,雙遼市人民法院、洮北區人民法院、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公開宣判3起涉黑涉惡案件。

雙遼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王衝等16人

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

11月1日,雙遼市人民法院依法對王衝等16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及牛犇、於建光等24人故意傷害、非法經營等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自2014年以來,王衝為非法獲取鉅額經濟利益,組織、領導其弟弟王維,刑滿釋放人員唐煒、許洋,受過行政處罰人員劉曉龍、張英哲及社會閒散人員馬文龍、張東陽、唱曉東、韓永新等人,在伊通滿族自治縣有組織、有計劃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以王衝為首,以馬文龍、關哲軍、王維、劉曉龍、李懋為骨幹成員,以張東陽、韓永新、唱曉東、張哲為積極參加者,以唐煒、張英哲、許洋、黨晗生、劉桂彤、袁洪飛為一般參加者的犯罪組織。

該組織成員自2016年至2018年間,先後實施6起非法拘禁,3起敲詐勒索,7起尋釁滋事,4起故意傷害及非法經營,誣告陷害、非法持有彈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犯罪行為,並實施10餘起違法行為,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擾亂當地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審理認為,王衝的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故意傷害罪、誣告陷害罪、非法持有彈藥罪,數罪併罰,決定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其餘15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對涉案的其他24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八個月不等的刑罰。

白城市洮北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

李達等7人涉惡勢力犯罪一案

11月1日,白城市洮北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李達等7人涉惡勢力犯罪一案。

法院審理查明,李達等7人在白城市、鎮賚縣等地,以李達經營的泓潤房產服務公司為依託,以辦理小額貸、信用卡等業務的名義,利用“高息放貸”“虛構債務”“簽訂虛假借款合同”“肆意認定違約”“濫收違約金”等方式,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詐騙、偽造企業印章等犯罪行為,嚴重破壞當地正常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

法院審理認為,李達的行為分別構成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數罪併罰,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其他6人也分別被判處拘役三個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千元至5千元不等的刑罰。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

趙志磊等10人涉惡勢力犯罪一案

11月1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趙志磊等10人涉惡勢力犯罪一案進行二審宣判,全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以來,趙志磊、李胤卓為謀取非法利益,先後網羅、糾集劉靜峰、李金明、郭宇、王鑫等社會人員,通過有組織地共同實施強迫賣淫、引誘賣淫、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趙志磊、李胤卓為首要分子,劉靜峰等為重要成員,配合嚴密、分工明確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2012年5月至2018年4月間,該犯罪集團成員在趙志磊、李胤卓的組織、領導下,與KTV、洗浴等場所經營、管理人員相勾結,採取暴力、脅迫、威逼利誘、限制人身自由等多種手段,先後強迫、引誘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多名被害人到長春市各轄區及瀋陽、天津、上海、河北辛集等地從事賣淫和“坐檯”等違法活動,獲取了鉅額違法利益,並造成部分被害人感染性病,嚴重擾亂當地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二審期間,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二審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宣判後,各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悔罪。

就趙志磊等10人涉惡勢力犯罪一案,記者採訪了東北師範大學政法學院法學系主任、博士生導師劉亞娜教授。

劉亞娜說,這是一起共犯案件。根據我國刑法的一般原理和刑法第25條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據刑法第26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本案中,涉案人員10人,以趙志磊、李胤卓為首要分子,在10人中具有事實上的組織、領導、策劃和指揮作用,其他人員為普通成員,以非法拘禁、強迫被害女性賣淫牟利為一貫、穩定的犯罪目的,完全符合犯罪集團的構成條件。

如何認定本案為惡勢力?劉亞娜解釋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2018年聯合下發的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19年聯合下發的關於辦理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兩部規範性文件的相關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組織,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惡勢力組織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犯罪行為。

指導意見第15條規定,惡勢力犯罪集團是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其特徵表現為:有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

本案中,10名被告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利誘等手段,主要在長春地區多次實施非法拘禁、強迫賣淫等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多名被害女性,擾亂社會秩序,雖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但已經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和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同時符合犯罪集團和惡勢力的構成條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刑事案件具有充足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而且,本案中的趙志磊、李胤卓屬於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起到了組織、領導非法拘禁和強迫賣淫犯罪活動的作用,無疑是首要分子類型的主犯。按照刑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按照本犯罪集團意圖內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集團犯罪意圖之外的犯罪,由各自單獨實施者各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劉亞娜認為,在這個案件中,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中存在著被害人維權意識淡薄、維權能力低下的問題。這一方面與惡勢力犯罪本身性質惡劣、對被害人非法控制力強大有關,同時也和被害人的反抗意識與自救能力差有關,和社會救助體系的尚待完善有一定關係,值得深思。

同時,本案被害人的初始被害年齡具有未成年的特點,無論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還是預防未成年人刑事被害,都是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要任務,切實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急需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和協同努力。而且,本案還有一個事實值得我們思考,那就是宋某某的身份轉換,開始是本案非法拘禁、強迫賣淫犯罪的被害人;後來發展為參加犯罪集團、轉變為被告人。可以看出,惡勢力犯罪集團具有持續的惡性發展、逐步腐蝕和擴充集團成員規模的屬性,是一定要堅決加以嚴厲打擊、打小打早、及時懲治的社會毒瘤。

中國吉林網 吉刻APP記者 曹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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