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支雲”連線,如皋法院隔空審理環境行政案件

三地“支雲”連線,如皋法院隔空審理環境行政案件

“你們這種網絡庭審方式既符合疫情防控需要,又免除了我們當事人、代理人的往來奔波之累。謝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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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上午10點多鐘,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王華副庭長剛剛開完庭回到辦公室,便接到了原告代理人杜律師從無錫打來的感謝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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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蚌埠的陳女士2016年租賃靖江某貿易公司的場地從事碎石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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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4日,泰州市靖江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陳女士的碎石加工項目未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擅自建設、需配套建設的汙染防治設施未建成即投入生產、使用,認為其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制度,於2019年8月7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陳女士罰款40萬元,並責令三個月內改正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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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士不服,依據環境資源“9+1”審判機制的管轄規定,於2019年12月訴至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要求撤銷泰州市生態環境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由於開庭時間定在春節之後,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根據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宜到法院參加庭審。經徵求意見,雙方當事人均表示在疫情特殊時期,同意通過互聯網庭審方式“隔空”開庭審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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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為了本次庭審順利進行,南通中院派出技術人員到如皋法院,和雙方當事人一起調試由南通中院新開發的“支雲庭審系統”。

三地“支云”连线,如皋法院隔空审理环境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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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上午9點,庭審準時開始。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與分別在無錫新吳和泰州靖江的原被告通過“支雲庭審系統”實現“三地”視頻連線,核對當事人身份、陳述行政爭議、查證辯論、當事人最後陳述依法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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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認為,被告方適用法律錯誤,其碎石加工項目建於2016年無需報送環境評價影響報告表,被告行政處罰缺乏法律依據;被告方認為,原告需配套建設的汙染防治設施未建成即投入生產、使用的行為一直處於持續狀態,適用2018年的法規並無不當,其處罰40萬元亦在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範圍內。

期間,書記員現場製作庭審筆錄,並顯示在支雲庭審手機APP上,供各方實時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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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一小時後,互聯網庭審結束,雙方當事人在各自的手機終端對庭審筆錄進行簽名確認,審判長王華宣佈休庭。據悉,該案將在合議庭評議後擇日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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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與其他智能庭審系統相比,南通法院‘支雲庭審系統’與法院高清科技法庭系統直接對接,具有圖像清晰、連接穩定、書記員操作便捷等特點。今後,不管是疫情防控期間還是在疫情結束以後,我院將重點使用‘支雲’系統開展互聯網線上庭審工作。”如皋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章智敏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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