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鉅額賄賂,武漢一正局級幹部獲刑6年

10月31日從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武漢市總工會原黨組書記雷某因犯貪汙罪、賄賂罪,終審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

;其退出的贓款14592元發還給武漢市總工會、79090發還給武漢市職工療養院、163.83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的其他財務均依法處理。

在2006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間,雷某利用其分別擔任武漢市總工會黨組副書記、書記,副主席等職務便利,為武漢市江漢工人文化宮項目合作、相關地產開發等方面謀取利益;利用其擔任武漢市總工會黨組書記、副主席和曾擔任武漢市黃陂區區長等職務、地位形成的便利與影響,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其佔有乾股的武漢市勁達電力公司工程安裝有限公司在工程項目承攬方面謀取利益。先後收受勁達電力等公司給予的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70.2574萬元、歐元0.1萬元。

2013年3月至同年6月,雷某利用其擔任武漢市總工會黨組書記、副主席職務並主持日常工作的職務便利,多次指使時任該總工會財務部部長的張某2(另案處理),以虛列辦公事由到本級財務或虛開發票到下級單位財務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等方式,將摺合人民幣19.8682萬元的公共財物據為己有。

法院經審理認為,雷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便利,指使他人虛列名目在本單位或下屬單位報銷應當由其本人支付的費用,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其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便利和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自己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綜合其犯罪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髮:劉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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