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時評:對侮辱國旗者豈可姑息輕縱

新華社北京10月31日電題:對侮辱國旗者豈可姑息輕縱!

新華社記者

香港沙田裁判法院日前作出裁決,被告羅敏聰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玷汙、踐踏的方式侮辱國旗罪名成立,判以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香港發生暴力示威亂象以來的首宗侮辱國旗案判決如此輕描淡寫,隨即引起香港社會各界的不滿。人們發出憤慨之問:神聖莊嚴的法槌何以看似“高高舉起”卻“輕輕落下”?對損害國家民族尊嚴的違法行徑,豈可如此姑息輕縱?如若喪失原則地赦過宥罪,國家尊嚴和法律尊嚴何以維護?

國旗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侮辱國旗就是侮辱國家和民族的尊嚴,是性質惡劣的違法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是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國旗及國徽條例》中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損毀、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法理依據和量刑指引都充分明確,當事法官亦承認“本案性質嚴重,理應要反映其罪行嚴重性”,怎麼又以所謂“無先例可據”引出“從輕發落”的判決,實在難圓其說,怎能不令社會輿論譁然。違法惡行不被嚴懲,正義法理就難得伸張。我們更憂心的是,本案的判決倒可能成為另一種“先例”,對今後此類案件的司法處理會產生怎樣的影響?

近一段時間以來,香港的法治被少數暴徒肆意踐踏。在止暴制亂、恢復秩序的重要時刻,維護司法的公正與權威意義重大。執掌法槌者都不能堅守法理的原則底線,法律的尊嚴豈不更加喪失。此案判決一出,人們不禁對比幾個月來若干案例,生出更多“問號”:有人塗損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外牆,不但即捕,且即判監禁4周,而當眾侮辱國旗的案件卻拖拖延延,汙損國徽的行為至今無人被追究,而今侮辱國旗者不過被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何以有如此“厚此薄彼”的差別對待?這其中有著一種什麼樣的“雙重標準”呢?這不是有違司法者當堅持的不偏不倚、公平公正的倫理價值嗎?

須知此案並非孤例。自修例風波發生以來,暴徒多次肆意汙損國旗、國徽。這種嚴重違法行徑公然挑戰中央權威,褻瀆國家和民族尊嚴,踐踏“一國兩制”原則底線,極大傷害了包括廣大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感情,必須依法予以嚴厲懲治。顯而易見,侮辱國旗案的首例判決如此不痛不癢,會助長暴徒囂張氣焰,使其更加有恃無恐、肆無忌憚。此“例”若不能被矯正,香港何以重現法治公義,何以有效止暴制亂,何以儘早恢復安寧?在目前的特殊環境下,對違反基本法尤其是蔑視、挑戰國家尊嚴的行徑,特區政府須有所行動,由律政司就該判決提出上訴,明確量刑指引,讓以身試法者付出沉重代價。侮辱國旗,罪不可赦!維護國家尊嚴,不容半點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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